原标题:深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我市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破解企业“注销难”
深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近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明年1月1日实施,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由此开启新的篇章——从“想方设法”到“特区立法”。
《条例》在总结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引综合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内容,围绕当前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进行了一系列全新制度设计。其中,要求政府在采购和工程招标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以确保公平公正。
允许境外专业机构和人才在深圳提供服务
《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明确我市实施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并根据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授权,规定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条例》还为政府采购“划红线”,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以及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的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探索建立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
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的水平是影响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
《条例》进一步深化许可制度改革,明确规定本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政府涉企政策涉及多个部门,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这是实际中市场主体反映较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条例》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等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同时要求探索建立涉企政策文件综合协调审查机制,避免部门间政策矛盾冲突,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实行优惠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编制优惠政策清单,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主动告知有关优惠政策。
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
《条例》根据国家综合改革授权,在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一系列创新。
——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简化或者豁免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
——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力求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据介绍,该保险制度已在英、美、日等多国推行,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全程介入,以修为主,以赔为辅,快速解决业主后顾之忧。
探索实行灵活用工制度
为适应不同市场主体的用工需求,促进人才交流和灵活就业,减少市场主体用工压力,《条例》变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实行范围,经协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共享用工”作为相对灵活的就业模式,缓解了就业和用工的双重困难。结合这项抗疫经验,《条例》要求人力资源保障局应当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立法保障信用惩戒不滥用
近几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格局初步建立。但是,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滥用“黑名单”等情况,造成负面影响。
《条例》对运用信用惩戒进行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的,应当制定失信惩戒具体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按照失信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规定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立即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消除不良影响。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惩戒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我市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破解企业“注销难”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今天正式公布,并拟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企业“出生容易死亡难”这一窘境,新法创设性地提出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使得“失联”和“僵尸”类名存实亡商事主体有了强制退出机制。
创设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若干规定》于2013年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极大地优化了我市营商环境,深圳的商事主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
然而,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由于注销困难,我市商事主体中的“失联户”和“僵尸户”也逐年增多,严重威胁市场交易安全,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
为及时清理这两类商事主体,本次修法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商事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或者未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商事主体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并不因此灭失,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注销决定,恢复登记进行清算。
允许特殊情况代为注销
注销程序复杂,也是导致许多商事主体逐渐演变为“失联户”和“僵尸户”的重要原因。为此,本次修法扩大了简易注销制度适用范围,规定商事主体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结或者没有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针对实践中由于部分商事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等已经注销或者撤销导致其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的情形,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创设性地允许代为注销,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
实施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制度
自然人自主创业,实现自我雇佣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新修订《若干规定》变通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应当注册登记的规定,明确自然人从事无需许可的经营活动,可以不办理商事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且不视为无照经营。
今年以来部分商事主体因疫情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待情况好转时仍可以重新经营。为助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省维持成本,《若干规定》借鉴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新增规定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暂停经营期间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歇业,仍保留其主体资格。
跨行业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
商标、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代表企业商誉和实力的重要无形资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于2017年发布《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对驰名商标在商事登记时给予同行业保护,但钻法律空子跨行业“傍名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王老吉”就曾被注册为猪饲料。
针对这个问题,本次修法新增规定,除已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外,商事主体不得将其他商事主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实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跨行业保护。
港澳企业可在深圳直接登记
依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子机构、代表机构等形式进行。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吸引更多的港澳企业来深开展经营活动。《若干规定》放宽准入门槛,允许港澳企业在深圳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同时,将港澳企业在特区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范围由上位法规定的特定几类,全面放开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