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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化:打击破除“童养媳”等违法行为和陋习

原标题:广西大化五部门发文打击破除“童养媳”等违法行为和陋习

“童养媳”、“接生婆”、“从小为孩子定娃娃亲”……日前广西河池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倡议要破除这些婚育陋习。

10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广西河池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账号“大化视点“获悉,24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打击早婚早育违法行为和倡议破除婚育陋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广西大化:打击破除“童养媳”等违法行为和陋习

通知全文。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宣传部官方微信账号“大化视点”图

通知全文。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宣传部官方微信账号“大化视点”图

《通告》指出,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打击以下违法行为,其中包括:(一)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法定婚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三)抢婚、骗婚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四)拐卖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幼女为妻。(五)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六)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通告》称要破除婚育陋习行为,其中包括:(一)父母从小为子女定娃娃亲。(二)为未成人做媒牵线搭桥,造成未成年子女辍学、早婚早孕。(三)利用迷信哄骗未成年人结婚。(四)父母为了儿子早成婚,领养其他家庭女孩作为“童养媳“。(五)妇女生育时由不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条件的“接生婆”接生。

《通告》载明,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发布后,发现仍有早婚早孕陋习行为的,坚决予以制止;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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