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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事件频发,反虐待动物法还有多远?

原标题:虐待动物事件频发,反虐待动物法还有多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梁宙

山西太原一名保安用开水浇烫怀孕母猫,导致母猫及其腹中四只小猫均死亡,此事件引发动物保护人士的关注,出台反虐待动物法的呼声再次出现。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约束和遏制势在必行。

据太原“虐猫事件”的现场视频显示,事发时黑衣男子将猫关在笼子里,然后开始用开水浇烫母猫,现场血迹斑斑,后有围观群众上前制止并对虐猫者提出批评。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引发关注后,虐猫者所在的保安公司发布通知,称该公司已与涉事男子解除劳动关系,并交纳5000元费用,用于烫伤母猫的后续治疗。不过,这只猫最终因烫伤面积较大、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腹中的4只小猫也未能幸存。

近年来,虐待动物事件频频发生。2002年,北京某高校四年级学生刘海洋用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黑熊、棕熊灼伤,后来法院认定刘海洋已真诚悔罪,且其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情节轻微,故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10月,成都理工大学一名研究生被曝肢解虐杀流浪狗,引发热议。事后,成都理工大学通报称,学校对该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该生已予以退学;2020年4月,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男生对流浪猫通过电击、掏肠、火烧、剥皮等手法进行虐待,场面血腥。4月15日,山东理工大学称已对涉事学生范某予以退学处理。

“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受罚的法律法规,导致虐待动物行为多有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进而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亟需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

朱列玉表示,一般的虐待有主动物行为相当于破坏他人财产,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动物本身价值较高,且破坏严重,则可能构成刑法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公共场所虐待动物或大范围传播虐待动物视频的行为,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扰乱公共秩序的责任。

“但是,由于犯罪活动难以抓住现行,动物与饲养人之间物权关系取证困难,动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标准等原因,实践中少有虐待动物者受到法律制裁。”朱列玉说。

早在10年前,我国曾在禁止虐待动物立法层面迈出了一步。2009年,我国内地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次年1月,《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完成。

《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明确,国家禁止虐待和遗弃动物,对待动物的行为,应当人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动物可能造成痛苦或者伤害时,除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形外,禁止从动物活体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但直至今日,这份法律仍停留在“专家建议稿”阶段。

近几年全国两会上,也有多位代表委员曾提交关于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和建议。如2020年全国两会上,朱列玉建议,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表示,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可以填补当前法律的真空状态,为该类行为提供法律的准绳,从法律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公平合法的惩处,制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同时,也可以减少无意义的争论,杜绝虐待动物行为人与动物保护人士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

不过,监管部门对立法打击虐待动物行为的态度并不明确。2019年8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对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建议”的答复称,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

而到2020年9月3日,农业农村部作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54号建议的答复时却表示,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公安等多部门都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更多公民与动物是和谐相处的,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

朱列玉认为,立法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分析立法条件成熟与否,一方面,就社会整体环境条件而言,我国目前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欠发达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和餐饮经营者在用比较落后的方式养殖、运输和宰杀动物,部分人有食用野生动物和猫狗肉的习惯,由此产生了一批以虐杀动物为业的利益集团,形成了产业链,包括猫狗肉,中药,皮毛产业,甚至有人通过售卖虐待动物视频获取利益,因而产生立法阻力。

另一方面,立法还需考虑社会主流价值观,而长期以来,动物并没有被纳入社会生命范畴内,只被作为物来看待,不重视“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立法推动确实存在阻碍。

社会上也有“反虐待动物法应该慎重出台”的观点。如南方日报曾发表评论称,虐待动物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被认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管得过严以至于“误伤”动物饲养者,反而可能导致一些人遗弃动物,更加不利于动物权益保护和社会管理。

对此,朱列玉称,对于保护动物的范围、虐待概念的界定问题,此前提出的《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中已有严谨合理的规定,不存在界定困难、打击范围过大的情况。而关于执法难度问题,如反虐待动物法出台,确实会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但对于促进社会文明风尚、打击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来说,这些成本是必要的。

朱列玉认为,当下反虐待动物法立法条件已经成熟。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丹阳也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我国有出台反虐待动物法的必要,现代社会尊重不同个体的权利,人类对待弱势群体和动物的态度,反映出社会的文明程度。实际上,每一次虐杀动物的突发事件引起热议,也是一个教育公众的契机。

在立法进展缓慢的情况下,李丹阳还建议,“可以先将虐待动物等行为纳入公民诚信体系,虐杀动物行为发生后,当地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及时介入,在施虐者的诚信记录上进行记录,从而对其形成威慑。”

责任编辑:范斯腾 SN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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