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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防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重要条款新增四个字

原标题:重磅!国防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重要条款新增四个字

来源:北京青年报

撰文|蔡迩一

重磅!

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间是在10月21日至11月19日。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据《新闻联播》报道,上述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国防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魏凤和作了说明。

如今,《国防法(修订草案)》以及说明全文公布。

政知君注意到,修订草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其中,“发展利益”是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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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来世界战略格局深刻演变

魏凤和在说明中提到,现行国防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建设和巩固国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世情国情党情军情发展变化,现行国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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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背景时,魏凤和提到,20多年来,世界战略格局深刻演变,国际战略竞争呈上升之势,全球和地区性安全问题持续增多,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连续不断,国际安全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

“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更趋多元复杂,对全面提升国防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对国防政策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国防,有效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据介绍,国防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是在2019年1月。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增加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内容

政知君了解到,现行国防法共12章70条。此次修订共修改50条、增加6条、删除3条,调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

魏凤和介绍,此次修订,调整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在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中,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部分国防职权作出相应调整;增加了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内容。

修订草案第14条明确,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八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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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七个职权是,“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和征兵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现行法的规定是,“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修订草案第15条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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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三项和第六项增加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时,“总部”改为了“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

与现行法相比,“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是新增内容。

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

在第三章“武装力量”中,增加新时代军队“四个战略支撑”使命任务,调整充实了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的具体任务。

修订草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按照规定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

预备役部队按照规定进行军事训练、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军旗、军徽和武警旗、武警徽

修订草案还明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增加关于保护军旗、军徽和武警旗、武警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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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太空、电磁、网络空间”

现行法第四章的名称是“边防、海防和空防”,修订草案的第四章是“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魏凤和提到,着眼新型安全领域活动和利益的防卫需要,将传统边海空防拓展至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明确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政策,为相关领域防卫力量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包括太空、电磁、网络空间在内的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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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公职人员模范带头参加国防教育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公职人员模范带头参加国防教育等内容,明确普通高校和高中学生军训制度。

修订草案明确: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新增“发展利益”

现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修订草案对此有修改。

修订草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其中,“发展利益”是新增内容。

在“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章节,修订草案明确,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其中,“忠于中国共产党”是新增内容。

修订草案还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参与全球安全治理

在“对外军事关系”章节,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运用武装力量,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参加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活动。

此外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军备控制、裁军和防扩散所做的努力,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

其中,“参与全球安全治理”“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等是新增内容。

资料|全国人大官网央视

责任编辑:郑亚鹏 SN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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