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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曲奇纠纷案“皇冠”败诉,被判虚假宣传需赔偿“蓝罐”

原标题:丹麦曲奇纠纷案“皇冠”败诉,被判虚假宣传需赔偿“蓝罐”

丹麦蓝罐曲奇、皇冠丹麦曲奇这两款市场上常见的曲奇产品之间的纠纷又有进展。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因被认定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涉案广告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国内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在二审中败诉,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原判,尤益嘉公司必须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合计204万元。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在二审中再度认定,尤益嘉公司未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月16日,尤益嘉公司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将尊重法院判决。

另一方面,去年,尤益嘉公司也以对丹麦蓝罐曲奇的历史、质量、极限用词、产地、丹麦皇室御用称号等存在虚假宣传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为由,对丹麦蓝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等相关方提起诉讼,索赔300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丹麦曲奇纠纷案“皇冠”败诉,被判虚假宣传需赔偿“蓝罐”

“皇冠”曲奇终审败诉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民终538号判决书显示,2015年,“蓝罐”生产商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起诉“皇冠”国内经销商尤益嘉公司、销售方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认为“皇冠”产品正面图案与“蓝罐”产品正面包装、装潢近似,同时,“皇冠”对其产地、质量、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判尤益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等。

石景山区法院判决,尤益嘉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即停止宣传2014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

此外,尤益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丹麦蓝罐公司可将判决相关内容刊登在指定媒体,相关费用由尤益嘉公司负担。尤益嘉公司需赔偿丹麦蓝罐公司的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丹麦曲奇纠纷案“皇冠”败诉,被判虚假宣传需赔偿“蓝罐”

此后,尤益嘉公司不服石景山区法院的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丹麦蓝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尤益嘉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此,尤益嘉公司10月16日回复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不过,石景山区法院也在一审中认为,蓝罐曲奇及皇冠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图案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而尤益嘉公司通过授权许可合法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在经销宣传过程中未出现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商标法等已被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另外,皇冠曲奇产品的包装、装潢均由印尼PT.PEMINDO公司印制,由印尼迈大公司负责生产曲奇产品,由尤益嘉公司“原装进口”至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在皇冠曲奇产品包装、装潢正面及侧面图案中所使用的“DANISHSPECIALITYFOODSAPS”“COPENHAGENDENMARK”“丹麦曲奇”“由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和包装”等文字内容,均系经英国爱利特公司、丹麦丹尼诗公司、印尼迈大公司授权许可被告尤益嘉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宣传中使用,上述文字内容属于已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主张尤益嘉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尤益嘉公司是否对皇冠曲奇产品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尚无证据予以证明。

曾将印尼生产标注产地为丹麦,被判虚假宣传

判决书显示,丹麦蓝罐公司成立于1933年,自1934年起生产蓝罐曲奇产品,系丹麦皇室供应商;丹麦宫务大臣办公室出具《关于确认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使用皇室御用认证的函》,主要载明“宫务大臣办公室特此确认,自2009年开始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已得到丹麦皇室的许可,准许其在产品上及市场推广中使用皇室御用认证。

自1993年起,皇冠曲奇产品和蓝罐曲奇产品均已在中国大陆销售。尤益嘉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自2009年起至今系皇冠曲奇产品的中国大陆进口商及经销商,自2013年2月1日起至今又经印尼迈大公司的授权许可而负责皇冠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宣传。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尤益嘉公司曾发布一份对“皇冠”相关报道的声明,称“皇冠”由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配方与工艺,授权印尼的迈大集团生产后出口到中国。而丹麦丹尼诗是一家注册在哥本哈根,目前合法有效存续的丹麦公司。

丹麦丹尼诗官网介绍,该公司于1988年注册,在全球范围拥有Danisa(“皇冠”)品牌权利,并在丹麦北部城市奥尔堡的小镇有一家丹麦曲奇工厂,由其子公司Tylstrup Kager负责,这家工厂集中生产供应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美国的曲奇。这也是其全球3个生产中心之一。第二个生产中心在印尼,由其授权印尼迈大集团生产。而第三个生产中心在现在的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定位是中国市场。

根据二审判决书,在2014年之前,皇冠丹麦曲奇的产地一直是印尼。2014年9月4日丹麦丹尼诗公司收购丹麦卡哲公司后,部分皇冠曲奇产品才在丹麦境内进行生产。涉案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对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

尤益嘉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画面,并配以“皇家”、“御制配方”和“皇室御制”等宣传语,上述宣传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授权之间产生联系,但尤益嘉公司却并未实际获得丹麦皇室的授权。同时,尤益嘉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终于超越所有竞争者,成为市场领先者,成为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曲奇产品”等宣传语,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内容。法院认定涉案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公众在通常情况下会将宣传中的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产生联系,进而认为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得到了丹麦皇室的授权。

“皇冠”起诉“蓝罐”不正当竞争案仍在审理

尽管该案已终审宣判,但尤益嘉公司与丹麦蓝罐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并未停止。

在对新京报记者的答复中,尤益嘉公司表示,公司已于2019年对丹麦蓝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等相关方对丹麦蓝罐曲奇的历史、质量、极限用词、产地、丹麦皇室御用称号等存在虚假宣传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丹麦蓝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等相关方索赔300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根据海淀法院网2019年5月13日发布消息,尤益嘉公司诉称,“蓝罐”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多处宣传其产品“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历史”,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有100多年的历史;使用“皇室经典”宣传词,并且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蓝罐”百年来都属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实上其于2009年才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

丹麦曲奇纠纷案“皇冠”败诉,被判虚假宣传需赔偿“蓝罐”

尤益嘉公司还认为,“蓝罐”对于丹麦皇室御用称号存在虚假宣传,指出其在视频广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传市面上只有“蓝罐”唯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的称号,让消费者误认为曲奇类产品只有“蓝罐”获得了丹麦皇室的认可,品质优于其他品牌曲奇,但实际上,丹麦曲奇品牌BISCA同样获得过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并且时间早于“丹麦蓝罐曲奇”。

在包装上,尤益嘉公司称“蓝罐”实施了混淆行为,“蓝罐”的产品包装及赠品存在与“皇冠”产品包装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状,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散布“皇冠”侵犯其蓝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等,贬低“皇冠”的商品声誉,损害其商业信用等。

尤益嘉公司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本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肯定了尤益嘉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皇冠丹麦曲奇在其包装上使用“皇冠”二字为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受商标法的保护,皇冠曲奇的包装、装潢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Danisa皇冠丹麦曲奇源自丹麦,目前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皇冠丹麦曲奇,来自丹麦和印尼两个国家,均获得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实际上,“蓝罐”一直宣称其为丹麦出产的“正宗”丹麦曲奇,从2011年起,“蓝罐”官方微博就澄清其与“皇冠”无关,称后者是印尼产曲奇,“Danisa是丹尼诗,不是丹麦”,“他们根本不在丹麦生产”等。但“皇冠”官微也曾发布信息,佐证其“真的来自丹麦”。

2015年,双方的较量,还导致了丹麦国家羽毛球队球员除名事件。自2015年起,“皇冠”成为丹麦国家羽毛球队的官方赞助商,但此前,“蓝罐”以个人赞助方式赞助了丹麦男双选手鲍伊、摩根森等5名队员,这5名队员拒绝解约,因此被国家队除名。

对于下一步的计划,尤益嘉公司表示,今后会继续向中国和全球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安全美味的丹麦皇冠曲奇。

新京报记者王子扬图片来源资料图片、官网截图

编辑李严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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