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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滁州中院刑事案件内审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原标题:上游评论:滁州中院刑事案件内审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10月12日,安徽省滁州市中院此前发布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被大量转发,因违背最高院关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而备受争议。

滁州中院发布上述《规定》显示,下级法院审理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宣判前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合议庭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对重大案件报告院长(分管院长)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专委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合议庭拟出电话稿报由分管院长审签后答复基层法院。

法律界人士表示,实际上这样的制度在基层法院并非个例。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法院更应该以法律为审判依据,而不是将“上级法院指示”凌驾于法律之上。

该《规定》如果得以执行,将会导致基层人民法院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一审由上级法院未审先判,二审又流于形式,明显是一种违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直接言辞原则、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行为。多名法律人士称,滁州中院内审、请示制度并非个例,部分地区的部分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即宣判的症结,也可能正源于此。

法院是司法机关,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但不能对实体问题进行请示,应保持独立的审判权。

司法的公平公正,必须建立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前提下,法官的眼中看到更多的应该是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是上级和领导的意见。同时,上一级法院在避免干扰基层办案的同时,要做的是加大审务公开和监督指导力度,而不是“大权独揽”。

只有将审判放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才能回归最基本的司法规律,保障审理环节的公平正义。

上游新闻时婷婷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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