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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非持牌机构“五禁止” 自媒体或受影响

原标题: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非持牌机构“五禁止”自媒体或受影响

9月28日,业界期待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

此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10月前后到期,据悉,《征求意见稿》共5章83条,重点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等。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中保协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394.4亿元,互联网财产保险累计保费收入则达371.12亿元。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投诉率居高不下等,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因此,相关管理办法也在此时应运而出。

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非持牌机构“五禁止” 自媒体或受影响

非持牌机构“五禁止”专家称未获合法证照的自媒体或受影响

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极具实操性,除了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外,还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比如规定,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这为现实业务实践中的渠道融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按规定,非持牌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试算保费、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保险产品作为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服务,其经营和销售应该由专业人士和机构来进行销售和宣传。特别是保险市场还是一个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信息的认识和了解远不如经营者,而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风险信息的了解也远不如消费者本身。与此同时,保险产品还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不同的人的风险状况不同,保险需求也不尽相同。

“互联网虽然拥有海量信息,但由于匿名性等原因,信息不对称是进一步加剧的。因此,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必须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非保险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保险活动。一些没有取得合法证照的个人或机构的自媒体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近两年比较热的保险产品对比可能因此而无法开展,一些个人代理人以后在网上宣传时,可能也需要更加谨慎,从而满足监管要求。”杨泽云进一步分析称。

互联网保险投诉量3年大翻倍《征求意见稿》“出手”整治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虽然发展迅速,但投诉量也居高不下,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其中,销售误导和变相强制搭售等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也特别出台政策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优化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须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个人姓名、证件照片及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同时,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在服务方面,规定也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提供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同时明确了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潘亦纯编辑赵泽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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