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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金融产品不得作保证性承诺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提请审议金融产品不得作保证性承诺

■不得明示或暗示无风险、保收益

■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可限制资产处置

■设立“双罚制度”

日前,《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同类产品收益率最高”“最高历史收益”等金融产品营销用语套上了“紧箍咒”,提出,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等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无风险、保收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如实、充分揭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风险,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对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部分业务、限制重大资产处置、暂停股东或相关人员分配利润或其他利益等约束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已发生金融风险怎么办?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应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适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关闭网站等。

草案还提出设立“双罚制度”。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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