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部|浙江为TA立法,涉及5个设区市20个县(市、区)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9月24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36条,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省级地方性立法。
小贴士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共9段遗产河道13个遗产点,全长约327公里,涉及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5个设区市20个县(市、区),遗产区面积2658公顷,缓冲区面积10359公顷,总面积为13017公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作为至今延续航运、水利功能的“流淌着的文化遗产”,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面临着巨大压力。
《条例》在贯彻文物工作方针的前提下,提出了“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保护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此外,对于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条例》要求“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条例》明确了大运河沿线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同时,浙江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纳入“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条例》明确了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在履行报批程序时应提交遗产影响评价材料。
同时,提出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在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
符合规划要求的“河道清淤疏浚、设施维护、居民住宅维修和树木种植等活动”,可报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此外,《条例》强调了遗产区、缓冲区内涉及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必须先行“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发掘”。
《条例》要求加强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加强大运河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的发掘、研究,加强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加强大运河遗产博物馆(展示馆)的建设、提升,加强沿线名人故居、会馆商号、工业遗址和考古遗址的保护、利用,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推动大运河文化传播。
和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有关的内容将纳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大运河遗产开放展示场所列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并将每年6月22日所在周确定为“浙江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宣传周”。
《条例》相关条款与大运河文化带、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进行了必要衔接。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赋予大运河主河道两岸各两千米范围的核心监控区以法律地位,对核心监控区内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鼓励大运河遗产的利用与科技相融合,推动大运河遗产数字化应用;鼓励开发诗画江南游、古越风情游、丝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推广传承戏曲、书法、茶叶、丝绸、青瓷、湖笔、黄酒等特色文化。
《条例》细化了对破坏大运河遗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对破坏大运河遗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条例》提出了遗产公益诉讼的措施。
编辑:缪歌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