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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项目在生态涵养区落地

原标题:北京拟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项目在生态涵养区落地

中新网北京9月23日电(陈杭)北京市拟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生态涵养区的地位,强化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统筹制定生态涵养区适宜产业发展政策,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在生态涵养区落地。

这是记者23日从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的。

生态涵养区是城市“大氧吧”

生态涵养区,是首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五个区,以及昌平、房山两区的山区。北京市约80%的林木资源、60%的水资源、65%的湿地均位于该区域。

生态涵养区是首都的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是城市“大氧吧”和“后花园”,在北京城市空间布局中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苗林作关于《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

苗林指出,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生态涵养区的地位,凝聚强化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保障措施的共识,总结固化实践经验,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方式促进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据介绍,草案共6章50条,分为总则、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体制,明确市、有关区政府加强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职责和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指导职责。

公益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科普宣传等方式参与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实现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生态涵养区相关信息,对破坏生态系统、损害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并依法核实处理。

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针对各区反映较为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问题,草案强化了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资源和水源地保护、水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发活动管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其中,在生态涵养区从事开发土地、矿藏、筑坝、修路、建设等活动的,草案提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生态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草案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补偿、综合补偿、市场化补偿等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涵养区支持力度。

推动适宜重大活动、项目在生态涵养区落地

草案以生态涵养区全域全面绿色发展为目标,从统筹制定生态涵养区适宜产业发展政策、推动重大活动和重大项目落地、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建立产业园区绿色发展评估制度、推进文化旅游和生态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劳动力就业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有关区政府应当结合功能定位、自然禀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承接中心城区疏解的适宜的功能和产业,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吸引适宜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区域发展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在生态涵养区落地。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生态旅游、精品民宿、森林康养、田园综合体、农村电商、智慧物流、数字经济、科创智能等适宜生态涵养区的新兴业态发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主任金树东表示,为了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可以根据实践研究细化水流、森林、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建议根据管控强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带等列为重点区域给予适当补偿。研究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现方式。明确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给予倾斜。(完)

责任编辑:杨杰 SN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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