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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车导致驾驶员伤亡的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原标题:溜车导致驾驶员伤亡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8日,死者张某某驾车至某煤矿采矿区拉煤,停车向路边管理员问路时,车辆发生溜车,张某某追赶车辆被卷入车下,后抢救无效死亡。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险,乘客险。死者张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人在事故发生后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某保险公司拒不赔付,张某甲等人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5085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

裁判结果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溜车导致驾驶员伤亡的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裁判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者是否能被认定为第三人,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死者本人不在车上,而在车下,因此应当赔偿交强险和三者险。原告主张的理论基础是“第三人转化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予赔偿。但是,本案法官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而且本案中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故本案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其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司机险,死者虽然下车,但其仍对机动车有控制力,其身份应当认定是司机,被告应当在司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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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在实际案件中,不同交通事故中的事故情形可能会存在差异,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能否认定为第三人以及保险赔付的范围,还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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