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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政加强孤儿保障关爱,联合惩戒恶意弃养、虐待、暴力伤害等行为

原标题:上海出台新政加强孤儿保障关爱,联合惩戒恶意弃养、虐待、暴力伤害等行为

上海出台新政加强孤儿保障关爱,联合惩戒恶意弃养、虐待、暴力伤害等行为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危害孤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强调了“亲属等抚养”的法律义务,规定“有监护能力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应依法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并强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亲属等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四个方面渠道的基础上,《意见》增加了“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安置”等相关内容,使本市孤儿安置的渠道更加完整。

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意见》增加了“补差发放”的内容,规定“对社会散居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所在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等。为保持政策连贯性和一致性,《意见》还新增了“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内容。

在孤儿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方面,《意见》强调了医疗保障工作与本市相关制度的“衔接”,实施全面综合保障。例如,社会散居孤儿参加本市各类救助保障产生医疗费用时,规定“参照本市低保家庭成员直接给予医疗救助,不再核定其监护人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在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方面,《意见》规定“资助办法按照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实施,高校为本科及以上教育阶段确有困难的孤儿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意见》增加了“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生和硕、博士研究生等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补贴”的内容。

在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创业方面,《意见》提出,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优惠政策扶持。

在加强孤儿社会关爱服务方面,《意见》提出,发展壮大孤儿保障志愿者队伍,支持儿童福利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孤儿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孤儿关爱保障。

在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方面,《意见》还提出,推进市第五社会福利院项目(市级综合性福利设施)落地,进一步保障孤残儿童及成年后的集中供养需求。加大社工、特殊教育、康复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化水平。

《意见》同时明确,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父母监护权,指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收留抚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儿童福利机构代表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参照本意见规定的机构养育孤儿有关政策执行。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顾杰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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