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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逃废债"的危害及其治理

原标题:金融领域"逃废债"的危害及其治理

近年来,金融领域的逃废债行为,使得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造成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不断积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打击恶意逃废债”。在当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任务艰巨的背景下,如果逃废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可能会衍生出影响普惠金融推进与发展的障碍,也会抑制信用贷款业务的规模,致使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依然面临融资难的瓶颈,影响惠民金融政策和改善营商环境目标的实现。

逃废债基本类型与蔓延趋势

逃废债行为,早期主要是通过套取国有资金后摆脱偿还或者逃废国有银行的贷款。实践中,逃废银行债务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以企业转型改制、重组、分离、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逃避、悬空、毁弃金融债务;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逃废金融债务;不经债权金融单位同意,擅自处置、损毁金融单位债权的抵(质)押物(权);出于逃避偿债义务目的,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为逃避担保责任,恶意设置担保圈抱团赖账;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金融单位对贷款的监督、转移资产,致使金融单位贷款难以收回;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金融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更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协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等。近期,以上“逃废债”类型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不断变异,并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这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逃废债由个别现象因不断效仿而蔓延,不断从原来通过国有银行占有国有资产传染到金融从业机构并向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扩散,涵盖所有的借贷领域。而且,随着银行互联网信用贷款的普及以及有关司法解释降低民间借贷年化率的规定,在银行互联网信用贷款和民间借贷的合法债务问题上会徒增,并会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二是主体由个人向有组织化发展,出现专业化、团伙化、联盟化的现象。早期的逃废债作为“老赖”的多为个人或者个别企业,而现在出现了职业化的团队,出现了有组织、有预谋和联盟化的团伙行动。例如,有些公司不断设立彼此勾连的关联性公司,借助于股东控股或者控制其他公司,通过一个公司倒闭而其他公司开张,或者多公司倒下而一个公司站起来,借助复杂的产权嵌套不断移转资本;或者通过各种貌似合法的产权制度安排,将公司的利益输送到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有些人员在网上组成“反催收”联盟,传授反催收“秘笈”或者专门传授利用相关政策进行拖延还款的新招数。

三是花样不断翻新,手法多样,行为趋于隐蔽性和复杂性。既有对债务进行精算,采取所谓的异地债务限额法,根据异地债务的数额在限额内赖账不还的,还有履行贷款义务前举报银行从业人员违规违法犯罪,通过以“先刑后民”方式否认贷款的有效性,从而不履行债务义务的,等等。

“逃废债”的危害与治理对策

逃废债不仅存在债务人设障制造条件怠于偿还到期债务,而且还存在规避信用逃避正常的催债行为,甚至出现在不同金融领域移转逃废债的情况,这些现象与情况聚集起来最终会衍生出新型的侵财违法犯罪方式,继而影响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影响到货币政策的稳定,恶化营商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具体而言:一方面,这种现象会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上升,不断积聚金融风险,增加化解金融风险难度。如不对逃废债问题进行遏制,很有可能会迫使金融机构缩减业务规模,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越发严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贷款本息逾期的不断增多,致使其在贷款上保持过度谨慎和趋于保守,这不仅会扭曲信贷行为,阻碍货币政策的正常传导,还会形成不良行为的示范效应,导致“逃废债”在不断效仿中迅速蔓延、扩散,并衍生出投机性、套利性的新型侵财违法犯罪方式。

逃废债既是困扰金融机构、金融从业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也是银行互联网信用贷款模式遭遇的新挑战。面临逃废债带来的金融风险以及金融对外开放的情势,需要形成打击逃废债的强大声势,确立专项治理的新思维,采用系统性、信息化和高科技化的多层次防控机制,实行疏导、规制与打击的衔接与融合,并从民事、行政、刑事的多维度制裁逃废债行为,以便收到“处置一个、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其治理对策主要包括:

一是需要冲破原有民事债权的思维禁锢,建立促进金融资本“流动性”的资本市场观念,将打击“逃废债”提升到防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切断“逃废债”传染的渠道,从源头上减少“逃废债”行为。同时,应当畅通满足合法债权实现的诉讼模式,建立专门的涉及“逃废债”的法庭,及时快速专业有效解决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二是强化征信对逃废债的信用约束,建立全社会征信共享机制,加大限制性措施。例如,可采用多渠道、高频率、实名制曝光;限制贷款、冻结账户、住房拍卖,限制出境、买房、炒股、高消费行为,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

三是建立催收管理现代信息化系统,坚决摒弃暴力催收,建立借款“催收”指引,确定催收的合理限度以及催收的正当方式,降低催收的成本,保障催收的效果,对经过多次合法催收的“逃废债”行为予以行政制裁;对鼓动、协助、组织反正当催收的,尤其是组织成立“反催收联盟”的骨干分子,予以刑事制裁。

四是建立民事解决、行政制裁与刑事打击的递增式治理体系,采用打击“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模式,对鼓动、协助、组织逃废债或者逃废债数额巨大的,予以刑事惩治。例如,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金某、宗某等27人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余杭区检察院起诉。案件移送起诉后,警方继续追赃挽损,还组织专案警力赴山东抓获涉嫌恶意逃废债的肖某、王某,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是加强舆论监督和对治理逃废债的法律监督,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与暂时还款困难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当延长宽展期限,但是,应当严防假借破产重组或者清算“洗掉”债务,尤其是对个人破产试点的监督,以免出现逃废金融机构债务事件的发生。

对原有逃废债的治理在制度上需要亡羊补牢,对于新出现的逃废债需要未雨绸缪,应当将其危害放置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高度来认识,同时也应意识到逃废债对整个金融生态环境带来的不良效应,通过打击逃废债,为企业合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目的的实现。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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