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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原标题:《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山西省司法厅

9月14日,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6章39条,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中,《规定》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占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提出,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清除文物建筑保护界限外30米范围内的杂草。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在文物建筑内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

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030006);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xssftlfsc@ 163.com。联系电话:0351—6922122/ 6922123。(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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