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可获补助,首期租金不得超周边同类均价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娇颖)记者今日(9月7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市住建委、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支持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等。
《办法》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可获得资金补助,标准为成套住房4.5万元/套,非成套住房3万元/间,集体宿舍5万元/间。改建租赁住房也可获得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
为确保租赁价格的稳定,获得补助的项目均需承诺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变相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均价,3年内租金等费用的涨幅符合相关限制条件,3年后租金涨幅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可申请每套住房4.5万元补助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双方协议委托运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
《办法》提出,申请专项资金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四项条件,即: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纳入北京新增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供地范围;邻近产业园区、交通枢纽或产业新城,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正式开工。此外,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承诺投入使用后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房屋,全部房源及租赁合同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租金及涨幅符合有关规定。
《办法》还提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也可以申请专项资金。但需要符合北京改建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人均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上;房源全部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项目实施主体承诺租金及涨幅符合规定。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何确定?《办法》规定按照套、间补助,补助标准为成套住房4.5万元/套,非成套住房3万元/间,集体宿舍(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数4至8人)5万元/间。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套(间)不予补助。
对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办法》明确按间补助,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改建发生的装修费用,和项目后期运营支出,包括配套家电、物业服务等。
获补助项目成套住房,3年内租金涨幅不得超全市平均涨幅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首期租金及全部投入使用后的租金涨幅也进行了限制规定。
《办法》提出,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核算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成本租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变相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均价。
申请专项资金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全部投入使用后,成套住房3年内租金等费用的涨幅不超过全市平均租金涨幅;非成套住房不超过全市平均租金涨幅的50%;集体宿舍不得上涨。3年后租金等费用的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针对申请专项资金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首期租金也不得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租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租金不得上涨,3年后租金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专项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办法》明确,应当用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的建设费用,包括偿还借款本息、建筑安装、装修、项目自身应负担的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设。已竣工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后期运营相关支出,包括配套家电、物业服务等。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在企业承诺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于专项资金到账后每季度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直至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申请单位若被曝光违背承诺,不得在北京开展房地产开发
此外,《办法》还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扩展推广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调查全市存量房屋基础状况、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库以及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实现与主要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数据联网,推进数据采购、数据对接和大数据应用。
在资金监管方面,《办法》强调,申请项目租金或涨幅违反规定或承诺的,将被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申请单位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单位违反规定或违背承诺的,记入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被公开曝光的单位不得在北京开展房地产开发和政策房建设。
此外,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或房源不得重复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和改建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按照不低于20%比例对各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开展抽查检查。
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核流程
1、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区住建(房管)部门实行网上审核。
2、区住建(房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区住建(房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
3、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及时汇总资金审核情况报区政府审议,在区政府审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专用账户。
4、区住建(房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及享受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汇总各区上报的补助情况,并书面送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全市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及实际进展,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及时向各区预拨专项资金;并根据各区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结算。
新京报记者吴娇颖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