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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野下完善金融刑事检察职能改革路径

原标题:多维视野下完善金融刑事检察职能改革路径

检察机关对于金融司法和金融治理具有关键性作用,主要通过履行金融刑事检察职能,保护金融刑事法益,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金融公共利益。

刑事实体方面,检察机关对于金融犯罪构成及其相应证据标准的把握和认定,既对推动金融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具有指引作用,更对公安机关开展金融犯罪侦查具有引导作用。司法程序方面,检察机关不仅在追诉金融犯罪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审前主导功能,而且具有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金融公共利益之功能。但应当看到的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批捕、起诉等金融刑事检察职能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注重诉讼职能的推进,而轻监督和支持职能(如给予司法帮助、支持起诉等)履行,或是由于注重金融刑事检察职能履行,而轻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关照,或是由于注重惩戒和治罪,而轻维权挽损的情况。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后,金融刑事检察职能履行的方式、手段、程序、效力等制度性规定都亟须完善,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金融法治秩序的司法保障作用。

由于金融检察职能以及金融刑事检察职能的内涵缺乏制度规定,主要是职能履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不明确,对金融投资者、金融公益等缺乏专门的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同时,管理上也没有很好地根据金融领域刑事发案的特点规律,对金融检察职能进行一体优化配置。

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方面完善金融刑事检察职能。

金融刑事检察职能之改革,既应从诉讼、监督、支持“三位一体”层面深化刑事检察职能履行,又应加强对金融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建立金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合一”的金融检察履职体系,确保典型金融案件的集中统一办理。同时,发挥检察机关依法参与金融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职能,为金融治理法治化、现代化作出努力。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职能基本内涵,实现规范履职。从制度上明确金融检察职能的基本内涵,金融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依法介入金融领域,对金融违法、犯罪等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置,以保护金融法益,保障金融法治秩序的职责和权能。其主要包括金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金融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或恢复被违法或犯罪行为破坏的金融公益。金融公益包括金融公共利益和金融国家利益,其虽然与刑法所保护的刑事法益有交叉但却不同于刑事法益,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或投资者利益,金融公益是违法或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影响众多投资者利益或较为严重的可量化、可补偿的金融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其从司法程序制度上应当具有可诉性,即可依法提起金融公益诉讼。

深化金融刑事检察职能履行,切实转变履职方式,实现精准履职。检察机关总体上应从两个领域(诉讼和非诉讼)、三项职能(诉讼、监督、支持)发力,不断深化金融刑事检察职能之履行,既要完成指控追诉金融犯罪的目标,也要更加务实和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金融公共利益。关键是应实现履职方式的三个转变:第一是刚性司法模式向柔性司法模式转变,采取诉讼加调解,诉讼加认罪认罚的方式,对一些轻微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以更好修复被犯罪破坏的金融关系。第二是注重依法追诉治罪向依法维权追赃转变,追诉犯罪的价值更多是保护刑事法益,其主要保护抽象意义的金融秩序,属间接保护。而维权和追赃挽损是对被害人或相关人具体利益的直接保护,更具有实际意义。第三是注重诉讼内职能发挥向诉讼外职能拓展的转变。将支持被害人或投资者维权和参与金融犯罪预防和治理相结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专业性督促作用。

改革金融检察职能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实现协同履职。一方面金融刑事检察职能具有自身特殊性,检察机关指控金融犯罪必然要求有一套相对独立、专业的履职体系,需要组建专业的部门和培养专业的金融检察人才来支撑这个体系运行。另一方面,金融刑事检察职能与其他检察职能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要么体现为职能交叉,要么体现为职能配合协作,如从金融刑事检察职能履行中可以发现民事、行政乃至公益诉讼等相关线索,同时,从其他检察职能履行中也可能发现金融刑事案件的信息或线索。更为联系紧密的是,从上述各类检察职能履行中都体现了从不同侧面、用不同方式为多元金融利益提供检察司法保护,关键是要对上述职能从组织体系、职能内容以及职权行使上进行优化配置,畅通办案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以金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合一”的一体化履职模式,深化对多元金融利益的检察司法保护。

(作者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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