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与方式等。根据《办法》,“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最高可获补贴1500元/平方米。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两大类型项目
据介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大类型项目:一是企业补助项目,主要包括:1.房源筹集建设类:筹集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2.日常运营类:日常运营租赁住房。3.贷款贴息类: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息或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4.基础数据采集类:按规定报送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5.评比奖励类:市住房建设局在试点期届满时组织开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对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奖励。二是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存在不良记录等主体
关于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办法》明确了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主体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属于满足市场化租赁需求、合法合规、质量达标的租赁住房项目。
除此以外,对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一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主体:存在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和机构;引发二十人及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机构;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且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二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租赁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如民宿、酒店等;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无争议,且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整体改造的除外);整租模式下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或分租模式下单间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在筹集运营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租赁住房项目;已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租赁住房项目(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已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的租赁住房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稳租金”商品房项目补贴额度最高
关于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办法》明确:一是筹集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按类别划定发放标准。新建项目,按照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改建项目,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根据企业承诺的连续租赁年限,分别按照1200百元/平方米或1500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盘活存量项目,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二是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可根据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一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发放。三是新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使用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进行补贴。四是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真实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五是试点期限届满时,设置“深圳住房租赁服务企业竞争性评比”,将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此外,专项资金如何申报?《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报,按要求录入申报信息并上传对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