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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近4成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系主播跳槽引发

原标题:北京朝阳法院:近4成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系主播跳槽引发

近4成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系主播违约跳槽引发。8月20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度)》。白皮书指出,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通病”,其中经纪公司起诉艺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占比逾七成,艺人起诉经纪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最多达千万元。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38件,在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的20起案件中,因独家签约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案件多达14件,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通病”。

北京朝阳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李增辉介绍,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中,多数诉求为财产给付,且案件标的额跨度较大。2017年至2019年,朝阳法院审结演艺经纪合同案件124件,其中经纪公司起诉艺人案件中,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占比最高,达74.3%,艺人起诉经纪公司案件中,除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案件外,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报酬的案件占比最高,分别为51.6%、41.9%,案件标的额少的不足10万元,多的则达1000万以上;审结演出合同案件26件,21件为给付之诉,4件诉讼请求同时包含变更与给付内容,案件标的额为2万至1000万不等;审结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38件,均以财产给付为诉讼请求,案件标的额集中于1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

“文化娱乐产业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互指履约不当,案件争议大,且因诉讼请求多涉及财产给付,案件调解率低,反诉率高。”李增辉表示,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革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存证、取证、举证、认证等方面的难度。

通报显示,近年来,朝阳法院审理的文化娱乐产业合同案件中电子证据比例不断提高,尤其在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能力弱的问题较为突出,因网络直播记录、收益记录等数据均由直播平台保管,主播提交的证据多以平台收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为主,缺乏对动态数据的固定、存储、收集和统计,一旦直播平台关闭运营,证据的复现、检验即无法进行,当事人取证、举证难度大。

为此,朝阳法院建议推行统一的行业规范标准,建立文娱产业从业指导规范,探索构建行业内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开展行业内类型化案件的示范性、专业性调解,促进相关纠纷源头化解。

“文化娱乐产业相关企业应加强管理运营,规范签约流程,合同各方均应严格把控合同履行各环节,注意留存各项档案材料,对于合同履行和变更情况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以尽可能避免诉讼阶段举证困难。”北京朝阳法院审委会专委李有光指出,文娱产业从业者跳槽频繁、文娱企业高薪挖角等是导致文化娱乐产业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归根结底是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欠缺所致,“行业相关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产业的监管。文化企业经营者及文化产业从业者应秉承诚信意识,坚守契约精神,共同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武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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