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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对症下药健全监管配套机制

原标题:天津法院对症下药健全监管配套机制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指定分案的工作办法》《关于开展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修订《关于规范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天津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院庭长监督管理配套机制。

据了解,针对院庭长这一“关键少数”在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过程中存在的“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问题,自2019年以来,天津高院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精细、衔接紧密的有序监督机制为重点,加强审判权力监督制约,不断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确保监管到位不越位,放权不放任。

明确监督管理对象范围,重点解决“不敢管”问题。天津高院印发《天津法院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重点案件的识别标准、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等。

聚焦监督管理责任主体,重点解决“不愿管”问题。天津高院印发《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和《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过正负清单形式厘清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边界,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搭建监督管理技术平台,重点解决“不会管”问题。针对重点案件发现难、启动慢问题,依托全市法院网上办案系统研发重点案件监督管理模块,实现个案监督的启动、汇报、监督的实时标注、全程留痕功能,为院庭长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技术抓手。截至目前,全市法院纳入重点案件监督管理的案件中属于立案阶段发现、标注的占35.6%,承办人自己启动标注的占54.53%,院庭长发现启动监督的占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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