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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手段全覆盖 特殊主体不“特殊”

原标题:强制手段全覆盖特殊主体不“特殊”

强制手段全覆盖 特殊主体不“特殊”

申请执行人赠送锦旗▲

1988年,刘某在与郭河镇政府下属企业签订了购销原煤合同,煤给了,货款却始终不见踪影。催款无果的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郭河镇政府。1991年9月21日,经仙桃法院判决,郭河镇政府应给付刘某各项费用合计5.8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没按预期收到货款,反而是走上了“一纸判决要账难”的漫长道路,郭河镇政府的负责人换了又换,刘某的心也凉了又凉。

“听说可以申请对特殊主体的强制执行,我就想试试看。”2020年6月9日,抱着这种心理,刘某再次向仙桃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郭河镇政府所欠货款,仙桃法院于同日立案。

涉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是2020年仙桃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按照年初执行工作规范,针对涉特殊主体案件采取专人专办的工作措施,力争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双达标。

执行干警收到该案后,立即对案件梳理。并联系到当年办理该案已退休的老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针对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执行干警巧下“两手棋”促执行。一是下好“强制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郭河镇政府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二是下好“法理棋”,执行干警联系郭河镇司法所负责同志,共同向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介绍案情、讲透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该案对助力诚信政府建设的意义。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仙桃法院执行局和郭河镇司法所的多次协调,申请执行人与郭河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7月27日,郭河镇政府将案款打入仙桃法院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近三十年的等待,终于画上了句号。对于几经主体变化的历史问题,郭河镇政府勇于担当,积极想办法履行。其主要负责人并没有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借口托词,反而是多方协调,值得点赞。

强制手段全覆盖 特殊主体不“特殊”

郭河镇政府履行执行款▲

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让案件执行“难上加难”,此类案件久执不结导致当事人和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怀疑。仙桃法院汇聚精锐力量,持续向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亮剑”,做到应执尽执,维护每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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