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遭遇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该担何责?王利明:依据过错确定
7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
有记者提问,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遇到职场性骚扰,涉及到学校、机关、企业等单位,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担责?
对此,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回应表示,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但并不是说这些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要根据过错来确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民法典》1010条明确就“性骚扰”进行了规定。该条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责任:“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其中的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王利明指出,前述条款首先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
“性骚扰如果认定过宽的话,比如讲个黄色段子都当作性骚扰,可能会防碍人们的行为自由。但如果认定得过窄,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王利明解释说,前述规定第一款确定了三个认定标准:第一,性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是以文字的、图片的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第二,必须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的,比如说讲个黄色段子等等,这些虽然可能说这个人的品行有问题,但是不能构成性骚扰,一定是针对特定人,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没有指特定的性别。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1010条第二款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上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王利明坦言,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这是侵权责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则。但也不是说这些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还是要根据过错来确定。
王利明表示,要看这些单位是不是因为过错对损害的发生真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这些都是法官在认定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应该考虑的一些基本因素,而不能简单地说这些单位现在没有建立一个投诉机制就要赔偿,“法律要求它建立这个机制,目的是要起到防范作用,最终怎么认定,还是要根据过错来判断。”
责任编辑:武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