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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恶意举报不追责 疫情后首个地方公卫应急条例征意见

原标题:非恶意举报不追责,疫情后首个地方公卫应急条例征意见

新京报讯(记者许雯)鼓励公民举报疫情瞒报线索,非恶意不追责;24小时内必须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目前,由疫情催生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据了解,为加快立法进程,此次立法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导,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全程参与。

深圳卫健委法规处处长陆晓萍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此次立法不仅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还旨在解决疫情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发布、应急指挥机构合法性等多个关键问题。

专家建议,其他各省区市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出台更细致的立法,增强政府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治理能力。

亮点1:对“举报者”非恶意不追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多种方式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法律责任。

陆晓萍说,如何快速启动监测预警报告,继而启动应急响应,是此次疫情带来的思考,也是条例的核心问题。因此,条例明确了保护制度,并提出设立公共卫生热线,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将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学校等单位和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作为哨点单位,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监测网络,发生相关情况时,要2小时内上报。

陆晓萍解释说,按照国家定义的框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包括传染病疫情,还包括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因此,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基础上,深圳《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专业监测网络的范围,将疫情监测这张网织得更大。不仅覆盖医疗卫生机构,而且包括学校、机场、集贸市场等场所。此外,为防止病原微生物泄漏导致公共卫生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也被纳入监测范围。

“希望通过社会监测和专业监测网络的结合,尽早发现识别隐患信息。”陆晓萍说。

亮点2: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

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政府部门职责,并对处置流程作出环环相扣、精确到小时的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深圳市、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在接到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也要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深圳市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书面报告广东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亮点3:赋予应急指挥机构合法地位

此次疫情中,不少市、区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发布疫情防控措施。但按照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和省级可以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并未提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设立问题,市、区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权限处于法律模糊地带。

深圳《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等级,设立市、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期间,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决定、命令。

陆晓萍解释说,此次《征求意见稿》拟通过立法解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发布、实施决定、命令的合法性问题,赋予应急指挥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此次立法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亮点4: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制度

此次疫情前期,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在全国范围面临紧缺。记者注意到,深圳《征求意见稿》专章规定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制度,明确应急物资储备方式、物资管理、应急采购等内容。

“这次疫情,大家对物资短缺都感同身受。”陆晓萍说,内部征求意见时,有法学专家指出,应急物资储备是否有必要单列成章,但多次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物资保障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单独体现。

陆晓萍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应急物资储备到底应该由哪些部门负责、各部门间如何分工配合,这是应急物资储备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物资储备的同时,还要有场所的储备。《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规划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

此次疫情中,不少地方临时征用体育馆、酒店等作为集中隔离点或集中安置场所。陆晓萍说,《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要提前规划应急处置场所,储备可临时征用的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安置场所,一旦需要时可马上启用,要未雨绸缪。

此外,在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预留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以便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时,这些预留场所可以快速衔接转换。

亮点5:通报病例活动轨迹不得泄露隐私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

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的,应当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不得泄露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相关人员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无关的用途。

此次疫情中,深圳在全国率先公布新冠肺炎患者行动轨迹,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陆晓萍说,按现行法律规定,省级政府有发布疫情信息的权限,市级政府并没有权限发布疫情信息。深圳公布患者行动轨迹前曾查找法律依据,最终认为这是出于疫情基层防控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这一做法也得到国家和法学界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可。

“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是此次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她说。

亮点6: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依法形成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记者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食品安全、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其职责多达8项,包括评估和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等。

陆晓萍说,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专家委员会法定化和固化,也可以让公众知晓专家意见是政府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并且具有延续性,“不是这届政府重视,下一届有可能不重视”。

声音:修法时间跨度大,各地可先出台条例为常态防控做准备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经济法学部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认为,深圳《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治理中就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防控法律所呈现出的缺项、短板以及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内容丰富,体例科学,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在他看来,与现行的共五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比,深圳《征求意见稿》共有九章,突出强调了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联防联控与基层治理、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并进行专章规定,是按照从预防到治理的全流程设计进行完善,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谈及建议,刘炫麟坦言,《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上传监测信息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刘炫麟指出,除了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之外,还包括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等情形,关于这一点,《征求意见稿》规定得不完整。

此外,法律责任方面,刘炫麟认为,在不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上位法的前提下,《征求意见稿》应尽量细化相关法律责任,当前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够细致,也没有完全与前面规定的禁止行为相对应。

深圳的做法并非孤例。新京报此前报道,北京市正在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7月14日,北京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等事项。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张怡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存在不少漏洞、短板和不足之处。目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等法律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于2003年,并在2011年进行了一次修订。此次《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后,国务院也会相应修订或废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但考虑到修法的时间跨度比较大,各地仍然有必要总结此次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先行出台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疫情防控常态化做好准备。”张怡说。

刘炫麟同样建议,《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借鉴性,包括北京在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更为细致的立法,增强政府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治理能力。

新京报记者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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