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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霸王村规操控基层组织敛财 1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原标题:自制霸王村规操控基层组织敛财 1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正义网咸阳7月7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蒙伟)经陕西省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泾阳法院经审理,近日依法对孙某等13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首犯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自2013年12月担任泾河新城某村村委会主任以来,培植亲信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干部管理村民小组事务,逐步控制村民委员会;安排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强揽工程、参与采挖石料谋取巨额私利。2016年始,泾河新城在该村范围内开发建设,被告人孙某以为村民谋取福利为由制定霸王“村规政策”,对该村施工项目提留“管理费”,按其制定的政策进行分配,从中谋取巨额利润。引诱、约束、捆绑部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017年9月至12月,以被告人孙某为首,先后七次有组织地阻挡项目施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同时,泾阳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孙某等人非法采矿损害公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长期操控该村基层组织,多次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非法垄断,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孙某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孙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孙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10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决孙某鹏、孙某某共同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428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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