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22条”发布推动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上海7月3日电(记者胡洁菲、何欣荣)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设立不少于100亿元的财政专项资金、争取设立高水平大学分校……记者从3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沪苏浙两省一市近日联合出台22条政策措施,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根据沪苏浙出台的《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两省一市围绕改革赋权、财政金融支持、用地保障、新基建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要素流动、管理和服务创新、组织保障8个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政策措施,不少措施颇具“含金量”。
“若干政策措施是两省一市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合力推动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政策支撑和改革举措。”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主任、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马春雷介绍,中央对长三角总的战略定位是“一极、三区、一高地”,一体化示范区要成为“极中之极”“高地中的高峰”。
根据若干政策措施,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一体化示范区推广分享;执委会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以及联合两区一县(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的审批权;两省一市将共同出资设立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
此外,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将加快实施5G、千兆光纤跨区域共建共享,争取高水平大学在一体化示范区设立分校区;共建江南水乡古镇生态文化旅游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推动一体化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探索“揭榜制”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机制等。
“简而言之,若干政策措施是不同省级行政主体对不同行政隶属关系的毗邻地区,实施共同政策、实现共同发展的政策。这在全国都十分独特。”马春雷说,未来示范区将牢固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加强规划、标准和政策的制定统筹,强化法制保障,及时研究、适时出台新的政策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