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个多月完成决策部署带你读懂香港国安法立法进程
图为“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系列活动(来源:新华网)
海外网7月2日电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时值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纪念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指出,这份“生日礼物”未来一定会不断显示出它弥足珍贵的价值。多位法律界、学界人士在接受海外网采访时表示,中央和有关部门组织精兵强将、法律专家,集中力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律草案文本,充分考虑了香港的具体情况,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变乱为治:涉港国安立法形势紧迫
2019年“修例风波”之后出现的乱象,令香港各界人士痛心疾首,无论是工商巨贾、专业精英,还是学校校长、的士司机,纷纷表示看不到香港的出路。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副主席傅健慈介绍,因应香港的实际情况,有必要马上进行立法,填补国家安全法律的漏洞和短版,以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社会的根本利益,有效打击黑暴、恐怖主义活动和坚决防止外国干预,组织精兵强将、法律专家,集中力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律草案文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有关决定都是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定程序进行的。
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继续审议。人大常委会一个月内连开两次会,且两次会议相隔不足十天,傅健慈对此解读,这种安排十分罕见,正是体现出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针对性、震慑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同样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史上,这确实比较少见,也显示出涉港国安立法所面临的形势之紧迫。”田飞龙指出,若缺少这部法律,香港的本土极端势力及外国干涉势力对香港的法治及社会秩序的破坏将前所未有。此外,美国也在陆续开展制裁香港的立法活动,若涉港国安立法不能尽快在香港落地生效,就很难稳定人心,很难回应香港社会的关切,也很难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坚定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坚强意志。因此,尽快出台该法,有利于稳定香港及国际社会对我国维护“一国两制”以及确保香港繁荣稳定的基本信心。
陆续有来:充分听取香港各界心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决定》出台法律,前后经历一个多月时间完成了“决定+立法”的决策部署。田飞龙认为:“这次立法比较特殊,采取的是全国人大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推进,在全国人大决定的部分,是依据宪法有关条款作出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定,决定中授权并要求人大常委会尽快立法。”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节充分听取了香港特区政府和法律、经济、教育、工商等社会各界人士意见。6月3日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赴京,中央政府听取其对香港国安法意见。6月23日,中央有关部门还在港举办12场听取香港国安法意见座谈会。
傅健慈对此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考虑了香港的具体情况,既体现国家意志,又兼顾到两地差异,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兼顾了香港实行普通法的特点,并在最大程度上信任香港特区及保障了人权,平衡了社会的期望。
6月28日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中有一个特殊安排,除港区全国人大常委之外,还有十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天龙飞表示:“这种安排体现了涉港国安立法的公开透明,有助于通过代表们向香港普法,解释清楚立法的来龙去脉,有利于该法更加获得香港民心民意的认同。”
众望所归:“一国两制”事业重要里程碑
等待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整整23年,香港终于等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粤港澳大湾区青年总会副主席陈志豪注意到,在中央政府宣布香港国安法通过后,香港社会各界发起了网上及社区的撑国安法签名行动,在短时间内便收集到接近300万位市民的签名。陈志豪认为,这充分反映了香港市民理解到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必要性及迫切性,予以积极支持。
此外,“香港众志”等“港独”组织过去一直在香港鼓吹一些分裂国家的极端政治主张,香港国安法出台前夕,各种祸港头目纷纷变脸自保。陈志豪说:“‘港独’行径很可能触犯了香港国安法,故此纷纷脱离原来的组织,意图摆脱过去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反映了香港国安法的震慑力和效果。”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张建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通过,是“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香港回归以来的重大节点。是中央在香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重大举措。国安法的落地实施,对香港存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将起到有效的遏制,也将打压以香港为基地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
傅健慈说:“我感到很兴奋,欢迎、拥护和大力支持《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和实施,这条法例是香港的‘定海神针’,能够拨乱反正,香港一定可以重新再出发!”(海外网朱惠悦杨佳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