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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召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请审议

原标题: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请审议

发现传染病疫情,要2小时内报告。市民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有关迟报、瞒报行为。昨日,《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旨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特别是针对防控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发现传染病疫情要2小时内报告

健全监测体系,尽快上报,是及时发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在国家基础上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范围,在监测“哨点”增多的基础上,鼓励更多“吹哨人”站出来守护公众利益。

一是扩大专业监测网络。完善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口岸、机场、火车站、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监测哨点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有可能发生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上传相关监测信息。

二是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举报制度。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

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社会捐赠

秉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思想,《条例(草案)》专章对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储备物资清单化。明确应急物资实行市、区两级储备,并制定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以及储备责任单位等。二是储备方式多样化。建立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储备机制,提高应急物资保障能力。三是储备基地社会化。规定市、区政府可以指定具备能力的企业作为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代储专管临床专科用药和器械,建立医疗应急装备“以用代储”机制。

为扩大捐赠渠道,《条例(草案)》变通国家《慈善法》关于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规定,除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防控捐赠工作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社会捐赠工作,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全过程透明、高效。通报个人信息时不得泄露隐私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我市是全国首个发布病例个案信息的城市,该做法在保障患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维护了市民知情权,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得到了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法律界的认可和世卫组织考察专家组的高度肯定。

《条例(草案)》通过立法将这一做法制度化。一方面,对上位法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召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请审议

城市更新条例首次提请审议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深圳寸土寸金,在新增居住用地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挑起住房供应的“大梁”。然而,“拆迁难”成为制约更新改造项目顺利推进的重大瓶颈,许多项目往往因为个别“钉子户”而陷入僵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酝酿多年,旨在以特区立法对制约我市城市更新的体制机制进行创新和变通,破解拆迁难题。

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多项法规,包括“一审”《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草案)》《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二审”《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等,“三审”《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等。

会议还将听取和审议深圳市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市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专项工作报告、深圳市社会救助工作(民政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等多项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深圳市民健康权利将有立法保障建立居民健康积分奖励制度

深圳市民的健康权利将有立法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要求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民健康积分奖励制度等激励机制,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健康管理。

健康深圳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此次立法的一大创新就是推动健康卫生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

《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要制定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将健康和健康公平作为城市治理的核心内容。要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在制定涉及可能影响城市公共卫生、居民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和批准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前,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同时,将健康深圳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作为各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激励奖惩的重要参考。

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

《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全民健康促进新机制,推广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推动合理膳食。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低盐、低油、低糖、无糖食品并在包装上作显著标识。在销售酒精饮料、碳酸饮料时在货架或者柜台上标示相关健康损害信息。

限制酒精饮料销售。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中小学校、青少年服务机构出入口路程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销售酒精饮料。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建立居民健康积分奖励制度。湖北等地已展开相关试点,即鼓励居民主动参与自我健康管理,兑换的积分可以换取奖品或者健康服务。

推动全民健身。要求推进用人单位实行工间健身制度,在工作场所设置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为工作人员健身提供便利和条件。

区域医疗中心逐步取消普通门诊

《条例(草案)》规定,至少在每个行政区、功能区组建一家区域医疗中心。中心依托市属医疗机构设立,承担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等工作。根据规划,到2025年,深圳要组建23个区域医疗中心。

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除紧急救治外,市民应当按照规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区域医疗中心取消成人门诊输液,逐步取消除急诊和专科专病门诊外的普通门诊服务。

《条例(草案)》还对各单位和学校的健康建设作出具体规定。要求1000人以上集中办公场所、单位应当配备全自动红外线体温测试仪、健身室、体外除颤仪等健康检测等设施;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以上,能熟练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提请审议境外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以推动深圳国际仲裁院独立、公正、高效解决纠纷。对一个特定仲裁机构专门立法,这在国内外都不多见。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粤港法律界长期合作共建的重要平台,一直承担着探索深港法律合作的任务。通过特区法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国际仲裁机构治理模式,提高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

引入境外工商界、法律界等人士参与仲裁院治理和仲裁服务,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始终坚持国际化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条例(草案)》进一步将实践成果予以法定化,在仲裁院理事和仲裁员的设置中,均规定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地区和国家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除仲裁、调解等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外,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境内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可以约定对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等。但约定不能和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

深圳率先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设立信托基金助力环保公益诉讼

我市将设立生态环境公益信托基金,支持环保公益诉讼。昨天,《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项目。

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深圳样本”

2015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城市。5年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7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件。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共督促治理被污染河流4条,保护被侵害、占用的林地及土地3700亩,督促进行水土保持、防范水土流失面积750余亩。

目前,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层面尚不完善。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对深圳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深圳样本”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鼓励社会组织发起公益诉讼

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规定(草案)》指出,包括人民检察院、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由于专业技术性强、检验鉴定费用高、调查取证难度大等原因,往往诉讼成本高昂。即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远水解不了近渴”。这也是目前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规定(草案)》采取了多种举措。一是降低诉讼成本,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其缓交;社会组织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二是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由深圳市慈善会设立,实行信托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为信托监察人。

可申请“环保禁令”及时制止污染行为

实际工作中,往往环保官司打完了,被告人造成的污染却已无法弥补,怎么办?传统的事后赔偿、惩罚等救济手段难以及时制止和有效应对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保禁令制度,《规定(草案)》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指令或者逃避监管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的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排污、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侵权行为,并可责令侵权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在深注册上市公司拟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要求从2022年起在深注册的上市公司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近年来,深圳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出稳健发展态势。截至去年底,我市绿色信贷余额超1500亿元。尽管发展前景广阔,但由于绿色金融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迫切需要运用特区立法权,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条例(草案)》提出了我市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架构框架。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具体包括绿色融资主体标准、可持续发展评级标准、绿色金融机构评价标准和绿色产业统计标准等。

绿色金融行业有一个专有名词——洗绿,是指为了骗取绿色资金而谎称或者伪造绿色经济活动的严重违规行为。要防止“洗绿”,就要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当前,我国仅上市公司中由生态环境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绿色债券的发行人需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均没有任何披露义务。《条例(草案)》提出,按照规模大小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分步骤开展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特区内注册的上市公司、绿色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融资主体、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披露环境信息。从2023年1月1日起,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银行、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5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环境信息。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政府服务和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多项措施。比如,同等条件下为绿色企业开辟优先上市辅导便利通道,引导降低绿色股票、绿色债券的交易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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