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党史中的纪律丨党的五大选举产生第一个中央监察机构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1927年4月27日,在大革命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党的五大在武汉举行。大会召开前半个月,发生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因此全党上下最关切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严峻复杂的局势,如何从危难中挽救革命。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党还完成了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选举产生了党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监察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
革命队伍的发展壮大需要党内设立监察机构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诞生,就像一把利剑,承担起维护党的纪律和党组织纯洁性的重任。从党的发展历程看,极端重视纪律监督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成立六年后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是因为党组织和革命形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需要。
大革命以前,处于幼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从五十多人发展到近千人。由于党员人数少、机构精干,且党组织长期处于秘密状态,因此这一时期没有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而是由党的各级委员会直接执纪。陈公博、周佛海这两名一大代表,由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就是在此期间被毫不留情地清理出了党的队伍。
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开始后,党的影响迅速扩大,党员人数也不断增加。大批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进步青年和革命军人纷纷加入党组织。两年的时间里,全党党员人数由不足千人增至近六万人,猛增了60倍。新党员的急剧增加,对党的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加强党员的纪律教育和党的纪律建设成为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面临严峻考验
五大前,除了党员人数的增加,大量共产党员在国民党各级党部、军队和政府内任职,也给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带来挑战。
跨党任职的中共党员,时刻面临着权力地位、金钱美色、奢侈享受等诱惑,极少数意志薄弱的党员甚至出现了思想动摇、贪图享乐、贪污腐化、变节叛党的行为。
1926年7月,中共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发布的《中央政治报告》中,分析了当时“党员数量虽然增加而质量确是退化了”的原因:一是“同志都缺乏理论及确定的革命人生观,尤其是很少能将理论活用到实际工作上去”;二是“负责的工作同志,有雇佣劳动倾向,缺少从前那样刻苦奋斗的精神和自发的革命情绪。因此纵然能守纪律也不免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三是“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
1926年8月,中央扩大会议发出题为《坚决清晰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党针对少数党员中的“贪官污吏化”倾向,发布的首个反贪污文件。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入腐化,不特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巩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的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这不仅丧失革命者的道德,且亦为普通社会道德所不容。此种分子近来各地均有发现,大会为此决议特别训令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从以上两份中央文件可以看出,成立不久的中国共产党,极为重视党员的党性教育,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同时,也敢于承认、揭露、清除党内极少数的腐败现象。
严明党纪以应对严重的白色恐怖
1927年4月,蒋介石反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许多国民党反动派相继制造白色恐怖,把屠刀挥向共产党员。严重的白色恐怖,使党内一些人陷入政治上、思想上的混乱,出现强烈的消极情绪。有的意志不坚定者开始悲观动摇,公开登报声明脱离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有的投机分子甚至趁机公开向敌人忏悔,毫无廉耻地转而攻击中国共产党;有些人面对威逼利诱,为了个人一己私利,不惜泄露党的秘密,出卖昔日的战友和同志……
在这样的形势下,成立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机构教育、约束党员,就显得极为迫切了。根据陆定一回忆,党的五大提出:在革命受挫的情况下,必须纯洁党的队伍,严格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团结,增强党的战斗力。为此,迫切要求成立党的监察机构,用严明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与统一。
于是,党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监察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便在党的五大上诞生了。
五大党章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章
党的五大不仅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而且修改党章,新增第八章“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章中第一次明确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根据五大党章,新的监察委员会有以下特点: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强调创设监察委员会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
其次,在组织程序上,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再次,在人员构成上,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离职时由候补委员按次递补”,“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四,在工作权限上,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五,在监察效力上,规定“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可见,根据五大党章的设计,党的中央监察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具有极高的监督权威和监察效力。五大对于党的监督执纪机关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对于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徐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王小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