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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应当”,用刚性约束破解“告官不见官”

原标题:“可以”变“应当”,用刚性约束破解“告官不见官”

“可以”变“应当”,用刚性约束破解“告官不见官”

▲图片来自最高法官网截图。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官员“该出庭不出庭”情况,法院不再是“可以”建议处理了,而是“应当”提出司法建议了……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公布后,个中提出的措施承接了很多人的期许,其中涉及追责问题上的“‘可以’变‘应当’”口径之变,也被认为对破解“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大有裨益。

事实上,通观《规定》,有些内容颇显实事求是精神:一方面,不是要求所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应出庭应诉,而是只限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案件。

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并不是像通常认为的那样仅指“一把手”,还包括副职负责人、被诉行为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这也避免了“一把手”因分身乏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等问题。

在实践中,很多单位负责人(不单指一把手)并不是因为分身乏术,而是平时发号施令惯了不愿坐在被告席上、不愿成为服从者,因此“耍性子”能出庭却不出庭。最高法的新规定对此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人们总会根据利害判断行事。让拒不出庭的行为受到有效惩戒,显然也能倒逼那些“一把手”“二把手”们遵循规则,不敢任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民告官不见官”中官员该出庭不出庭的情形提出问责,并非首次被提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也明确了这点。

仔细对照《规定》与《通知》的不同,不难发现,其中一处关键表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通知》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况,“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规定》则要求,对此情况,“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众所周知,作为法律术语的“应当”,不但有通常意义上的“应该”含义,还有“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却不出庭等情况,被诉法院必须向监察机关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这是法定职责。

此前,《行政诉讼法》修改与《通知》下发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的现象确有改观,但离根本性改观仍有距离,很大一方面原因就在于受诉法院鉴于各种压力与考量,很少提出司法建议,负责人不出庭也不会有什么损失,这也增加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不拿出庭应诉当回事。

而如今,最高法专门把“可以”提升为“应当”,无疑增加了约束机制的刚性。接下来,也希望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对责任人该严肃处理的绝不姑息,进而更有力地破解“民告官不见官”难题。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编辑孟然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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