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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布6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件,7人被核准死刑

原标题:广东高院公布6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件,7人被核准死刑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通讯员全小晴任玲霞

“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6月21日)发布了一批共6个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其中7人的死刑判决。

案例1:

吴俊清、陈立群、吴中朝、林少岳等13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严惩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一体化的源头性毒品犯罪

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吴俊清、陈立群、吴中朝密谋合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进行明确分工。吴俊清、陈立群购买制毒原料,吴中朝组织制造毒品,陈立群负责运输分装。

同月,吴俊清又与林少岳密谋合伙制造冰毒,商定由二人共同出资,吴俊清负责购买制毒原料、联系制毒师傅,林少岳负责租赁制毒地点、购买制毒工具和所需的化学药品。8月4日,陈立群按照吴俊清的安排,将合伙制造的20千克冰毒贩卖给林少岳。

公安机关在林少岳住宅将其抓获,现场缴获约45千克冰毒,并查获制毒工场,现场抓获吴中朝等人,查获冰毒、麻黄碱及制毒工具一批。公安机关还在陈立群住宅内查获冰毒127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俊清、陈立群、吴中朝、林少岳等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制造,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均共同或分别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据此,依法对吴俊清、陈立群、吴中朝、林少岳判处死刑,对其余同案人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七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上述四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

案例2:

林锦忠、陶用德、刘昌等贩卖毒品案

——严惩跨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

2015年2月,被告人林锦忠、刘昌约定以每千克2万元价格购买冰毒。2月3日,刘昌等人驾车从福建携带15公斤冰毒前往东莞,与林锦忠、陶用德交易。次日,林锦忠将1千克冰毒卖给陶用德。

2月6日,陶用德驾车搭乘黄海水、赵军红(均另案处理)与林锦忠交易毒品,林锦忠将10千克冰毒交给了赵军红。公安人员将黄海水、赵军红抓获时,缴获10千克冰毒。

同日,刘昌等人再次从福建运送20千克冰毒到东莞与林锦忠、陶用德交易。随后,公安人员将林锦忠、陶用德、刘昌等人抓获,在林锦忠和陶用德处各缴获冰毒10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锦忠、陶用德、刘昌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均共同或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陶用德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林锦忠、陶用德判处死刑,对刘昌判处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余同案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林锦忠、陶用德的死刑判决。

案例3:

李文伟贩卖、制造毒品案

——严惩家庭式、全链条毒品犯罪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文伟以25万元的价格将约10千克冰毒贩卖给邓国明(另案处理)。次日,公安人员在邓国明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共计9.8千克。

同年5月,李文伟及其妻子郭某宣(已判刑)在其住宅中制造毒品。6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住宅现场查获结晶状物0.522千克、糊状物7.6千克、液体3.6千克、晶水混合物约1.18千克(均检出冰毒成分)及一批制毒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伟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制造、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李文伟的死刑判决。

案例4:

张某利贩卖毒品案

——依法打击贩卖“美沙酮”

美沙酮是一种麻醉类特殊药物,用于缓解毒瘾发作的痛苦,在合法的渠道中是药物,一旦流入国家管制之外的渠道,则是毒品。

被告人张某利是一名参加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需定期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饮用美沙酮。张某利每次饮用工作人员派发的美沙酮时,暗自留存、累积后进行贩卖。2019年1月18日,张某利与陈某豪电话约定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市场后门,以1150元的价格向陈某豪贩卖6瓶美沙酮。交易完成后,民警在张某利逃离现场时将其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150元,在陈某豪身上缴获美沙酮液体6瓶共620.68克,在张某利居住处查获美沙酮液体16瓶共6.1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贩卖美沙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利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5:

罗某宏、朱某安、曾某勇、曾某辉贩卖毒品案

——依法打击贩卖含γ-羟丁酸的网红饮料

“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滥用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严重时会导致失去意识、昏迷及死亡,与酒精并用更会加剧其危险性。为增强毒品的隐蔽性、诱惑性,不法分子通过在各类饮料中注入含γ-羟丁酸成分的溶液来制造毒品牟取利益。

2018年6月初,被告人朱某安、曾某勇合谋贩卖含γ-羟丁酸的“冰糖雪梨”水。朱某安给曾某勇2000元,由曾某勇向他人购买了200瓶“冰糖雪梨”水。朱某安先后4次将“冰糖雪梨”水贩卖给被告人罗某宏,罗某宏先后3次贩卖给被告人曾某辉,曾某辉先后4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某。

6月20日,罗某宏以2600元的价格向曾某辉贩卖了16瓶“冰糖雪梨”水,曾某辉付款后欲购买更多“冰糖雪梨”水。罗某宏随即联系朱某安,双方约定再以1万元交易160瓶。当晚,朱某安、曾某勇与曾某辉、罗某宏在交易“冰糖雪梨”水时,被办案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含γ-羟丁酸成分的“冰糖雪梨”水172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宏、朱某安、曾某勇、曾某辉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四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到三万元。

案例6:

彭某恺贩卖毒品案

——依法打击贩卖新型毒品“邮票”

LSD全名麦角乙二胺,是一种人工合成的致幻剂,毒性强,可使人致幻上瘾,少量使用即会引起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幻觉。这种毒品伪装成颜色艳丽、图案可爱的小纸片,非常吸引未成年人的眼球,属于成瘾性强的毒品。

被告人彭某恺在网络上发布贩卖毒品信息,群众黄某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随后,黄某某与彭某恺通过微信联系,双方商议以1800元的价格交易三张“邮票”(新型毒品LSD)。2019年1月15日,彭某恺依约将购得的三张“邮票”交给黄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的新型毒品LSD净重0.06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彭某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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