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印发《全省民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省民政厅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省民政厅
《社区矫正法》是民政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辽宁省民政认真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特制定《全省民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导全省民政系统通过《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用感,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方案》明确,要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学法用法实效。第一,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执行民政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引导,采取专家讲座、远程视频、以科处室为单位集中学习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同时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培训,引导民政干部职工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强化普法宣传。紧紧围绕民政工作职能,结合《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开展宣传活动,丰富载体形式,增强普法工作实效。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载体进行法律宣传及执法活动宣传,有效延伸普法广度。二是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在“法律六进”活动中,各地要坚持巩固和发挥好城乡社区法制教育阵地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好“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等活动,采取宣传单、宣传板、悬挂标语、现场咨询等形式进行普法。三是充分利用本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民政服务窗口,向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将普法贯穿在参与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中。
《方案》要求,要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新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法》明确的职责,指导、支持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工作合力。要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牵线搭桥;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且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第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其贴近社区矫正对象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参与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相关人员参与组成矫正小组、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对有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第二,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支持引导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引导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第三,培养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招募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参与组成矫正小组,参与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着力培养有一定专业特长、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提供各类专业的志愿服务。第四,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培训与职业保障,支持引导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组成矫正小组,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方案》强调,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及民政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确保参与矫正工作的人员能够依法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