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赢了官司、输了财产,如何保护“脆弱的”民营企业家?
写入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慎捕慎诉”
是最高检在司法实践中同等对待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如何把握“慎”的度
2018年12月6日,陈家荣、范天铭与许荣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在江苏高院开庭。视觉/中国审判公开网
本刊记者/贺斌
备受关注的江苏牧羊集团长达十余年的股权纠纷案在江苏南京获判。
6月1日,二审判决正式下达,驳回了牧羊集团原总裁范天铭、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方面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牧羊集团原股东许荣华在看守所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范天铭、陈家荣方面需要将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归还许荣华。
这场本是企业内部的纷争,却因公权力的介入,当事人许荣华两度因同一罪名被抓又无罪释放。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直面了民营企业保护这一议题。
报告指出,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同等对待、平等保护,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切实做到慎捕、慎诉,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对1971名依法可不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建议办案机关取保候审。
慎捕慎诉
2012年,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在一个民营企业法律保障论坛上认识了许荣华,开始关注并为其索回股权提供法律建议。2016年,在许荣华第二次被“误抓”后,陈有西和京衡的6位律师正式介入,为其提供辩护,撤销仲裁,以及股权回转的民事一、二审诉讼。
许荣华是江苏牧羊集团原股东之一。2002年牧羊集团改制后,国有企业股份流转给五位业务骨干,许荣华与范天铭、李敏悦、徐有辉、徐斌成为五大股东,五人因改制被捏合在一起做事,理念不合、矛盾不断。
2008年,许荣华因被举报商标侵权被抓。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一个多月的许荣华,出于认为对方“欲借助公权力对其不当刑事追责”的恐惧,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转让给时任牧羊集团工会主席的陈家荣。
签下协议第二天,许荣华就收到取保候审的决定,离开看守所后,他开启了漫长的股权追索历程。
2017年,最高法宣布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和牧羊案三起涉及民企产权的案件重审,陈有西作为顾雏军和许荣华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两案的诉讼过程,两案均耗时数年,令陈有西深感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的艰难。
“提振、树立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不是靠口号宣传,而是看实际政策和司法判例。”在陈有西看来,发一百份文件,不如一个判例。最高法院三大民企权益保护案现在已经圆满结案,除了顾雏军案留有尾巴有些遗憾外,许、张两案的判决都果断地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制约了违法行为,这对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意义重大。
最高法宣布重审的三个案件中,顾、张两案,都是刑事错案的纠正,属于刑事案件。而牧羊案则是来自股东内部矛盾的诬告陷害,将事先同意的商标共同使用,诬告为商标盗用犯罪,目的是限制许荣华的行为能力,用刑事手段迫使他就范,让出公司股权,夺走公司。而公权力机关受到各种权力因素关系因素的影响,办出了错案,导致许荣华两度入狱。
写入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慎捕慎诉”,是最高检在司法实践中同等对待、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则。
据最高检办公厅主任王松苗介绍,为把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落到实处,去年最高检开展了两个专项,一是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共对依法可不继续羁押的1971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建议办案机关取保候审;另一个是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共排查出既不了结又不向前推进、久拖不决的“挂案”2687件,已督促结案1181件,让长期“负罪”经营的企业放手发展。
最高检官网信息显示,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并对专项活动范围、步骤、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等作出明确规范。各地检察院纷纷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将开展专项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
按照最高检的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坚持疑罪从无,严把批捕关、起诉关,依法审慎、规范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做到每案必审,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家的不必要羁押。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还分别派出4个工作组,对民营企业较多或者专项活动进展缓慢的8个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并就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等突出问题给予了办案指导。
数据显示,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开展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相关案件10922人,立案3506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519人,被采纳2266人,采纳率达90.0%。专项活动期间,检察机关共审查涉黑涉恶案件中涉民营企业家羁押案件605人,立案95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9人,被采纳26人。
“抓”“放”两难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研究所所长姚国建看来,无论是此前的“抓”,还是如今的“放”,都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不断发展、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现象,也反映了这一过程中中国社会对于民营经济认知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经济管理领域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片空白。随着民营经济规模和对国家经济的贡献不断增大,国家对于民营经济地位的认知也在不断发生变化。1988年宪法第一次修订的时候,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得以正式承认,但地位定位较低,其被定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1999年宪法修改时民营经济的地位得以提升,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民营企业不是法外之地,但现实的另一种情况是,取保候审本是涉案当事人的一项合法权利,企业家却在看守所超期羁押数年。
民营企业很多是企业家个人通过努力打拼建立起来的,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都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而超期羁押带来的后果,可能就是把企业给搞垮了。到最后,即使当事人经过法律程序被认定无罪而被释放,但企业已经“死亡”。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就是赢了官司,输了财产。
在陈有西和京衡代理的案件中,不乏这样的案件,南京某企业负责人因涉嫌会计账册凭证犯罪,被关押了三年半,待无罪释放后,700多亿元的债务链全部到期,两支股票缩水了一半多,如今该企业不得不进入重整阶段。
还有一些企业面临的,是民事诉讼案件在判决后,无法执行。这一点,在牧羊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对于许荣华而言,尽管法律层面赢回了股权,但股权项下的公司资产已不复当年,在维权的11年里,公司控制权失控,如今的牧羊集团,已完全沦为一具空壳,厂房、设备、员工、商标,全都转给了法律上原来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丰尚公司。
这是一些涉案企业家面临的窘境,成为企业家产权保护的新课题。“如果不能将牧羊公司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业务关系恢复原状,许荣华11年努力赢回的公司股权,将没有多少价值。”陈有西认为,如果许荣华二审胜诉只是个形式上的判决,不能将被掏空带走的资金和其他资产转回、拿回牧羊集团,确保许荣华及其他大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那么,这个案件的胜诉判决就失去意义,带来的社会效果反而更坏,会让更多民营企业家感到寒心。
公权私权
从最高检层面提出“慎捕慎诉”的要求,到达基层,或许会成为一种束缚,进入另一个极端。基层检察院在面对一些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慎捕”变成了“不捕”,“慎诉”变成了“不诉”。
如何把握“慎”的度?
“目前,最高检确定了‘慎捕慎诉’的原则,但光有原则不行,还要有细则,要明确到底哪些情况下不捕,哪些情况可能涉嫌犯罪,但可以免于起诉。这是检察机关的权力。”姚国建强调,这个权力不能交给基层司法机关,毕竟中国太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对经济发展影响的顾虑,当地主政官员的影响,都会让办案机关在执行的时候出现巨大差异。
姚国建建议,一方面,最高检可以利用司法解释权,针对一些原则性的内容做一些司法解释;另一方面,还可以发布一些指导案例。目前最高检已经发布了一些指导案例,但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总之,针对慎捕慎诉这一原则,首先要明确一个标准;其次,各地要统一,这样才能在执行中得到落实。”
在牧羊案中,许荣华的祸端一开始并非来自于公权力的违法办案,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股东矛盾,但由于关系网和权力腐败,私权利的股权争议,上升成为特定关系人运用手中的权力,调动了纪委、公安、工商、检察的综合公共权力,违法获得了股权变更,同时影响了民间性质的仲裁。对于这样起于企业内部的纷争,其中一方出于各种目的举报,司法机关应如何作为?
姚国建认为,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内部治理结构或有不规范的地方,股东之间或者家族成员之间可能会在经营过程、利益分配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能会有一方利用刑事诉讼的机制作为内部斗争的工具,向办案机关举报对方的“犯罪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应遵循一个原则,即尽量少介入企业内部的争议。“司法机关是公权力机关,而企业内部争议一般是私权争议,如果公权不断介入私权,甚至公权力机关沦为私权利斗争的工具,就会违背公权力机关公共性的本质。
“当然,这一原则也并非绝对,如果一方举报的内容真是犯罪行为,也能拿出证据,司法机关不能置之不理;但如果没有犯罪证据或者证据不全,公权力机关就不需要介入,或者谨慎介入,必须要明确这样的界限。”姚国建说。
在陈有西看来,从最高检层面提出“慎捕慎诉”原则,并对部分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开展必要性审查,对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进行清理,意义重大,但同时要看到,还有更多不当的判决和冤假错案,在等待着复查审理纠正。“只有切实保护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中国的经济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