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论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
■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对于检察文化弘扬、检察制度完善、检察工作推进、检察业务优化、司法腐败预防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切的前提和关键是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必须落到实处、加以实施。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所形成和产生的检务信息,依照法理应当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维护等不适宜公开的信息除外。在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指导下,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检务公开的程度,扩大检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深度。随着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在全国的检察系统贯彻落实,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检察事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
在2020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提出:“全面推开业务数据发布,尝试典型办案情况公开,让司法办案更加公开透明。”这一举措将检务公开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引起了检察系统内外的广泛关注,欢呼者众,忧虑者亦有。
公开透明是一种保障
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是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一,公开透明可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在保障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两高”公布的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全国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时提供了参考,有利于及时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犯罪行为,也警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应依法参与市场活动、遵守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公开透明可有效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公开透明有利于公民获悉政府信息、司法信息、检察信息,有利于公民有效参与立法、监督公权力依法运行,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在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指导下,检察机关会不断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将尽可能多的检察信息公之于众,可促使监督检察权的依法运行、促进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开展、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从宏观角度而言,将最终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第三,公开透明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离不开“公开透明”。公开透明可通过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立法、参与社会治理、监督公权力运行,使国家制度更具合理性、国家制度的执行更具规范性。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从检察领域开始发挥作用,先推动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进而带动其他领域,共同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公开透明是服务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开透明有利于全面发现问题、根本解决问题,并防止问题再生,保障实现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之下,检务信息都暴露在“阳光下”,检察权是否依法运行?法律监督效果如何?检察办案中是否存在问题?检务公开使得这些问题的答案被公之于众,若存在任何问题,均能够得以解决,并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依据,从而实现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公开透明是一项责任
公开透明是国家公权力机关普遍应当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到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监督公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检务公开是一项政治责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第十四部分中明确提出:“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从中央文件看,公开透明的要求和意义主要在于:第一,公开透明对于我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根本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公开透明有利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第二,坚持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和基础。
其次,检务公开是一项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检察官法第10条关于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中提及,“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我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公开透明原则,但是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均应当实行信息公开,并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再次,检务公开是一项监督责任。检察机关是否能够客观公正办案、检察职权是否能够严格依法行使,历来受到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并且引发一些担忧与质疑。譬如,谁来监督监督者?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主导性作用,为了防止量刑建议权和不起诉权的滥用,检察机关建立了许多监督制约机制,而最基本的、成本最低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一种自信
对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有人说这是自找麻烦。但暴露问题可以早些解决问题,“自找麻烦”可以避免更大的麻烦,公开透明体现了以下三种自信:
首先,它体现了检察制度的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革命、建设、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形成,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不同于美国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隶属于司法部,也不同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检警一体制,也有别于苏联的检察机关,具有一般法律监督权。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及运行状况尤其是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公开透明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在社会公众面前乃至国际社会上得到更加全面的体现。
其次,它体现了检察工作的自信。检务公开力度的加大,主要包括检察业务数据和办案过程等信息的公开,特别是检察业务统计数据的定期公布,将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检察办理的案件类型、数量、批捕率、不起诉率、起诉率等信息,以及这些数据在不同时期的升降变动情况。这些数据既可以反映检察办案规律、办案成效和办案经验,也可以反映办案过程中的失误、不足等问题。比如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开,既可以起到很好的释明作用,也可以形成很好的监督作用。
再次,它体现了检察文化的自信。检察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包括检察物质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及检察精神文化四个层次。其中检察精神文化是最深层次的检察文化内涵,具体表现为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过程中体现出的法治理念、价值观等内容。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有利于人民全面认知检察文化,通过加大公开检务信息,可以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立场、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以及监督公权、保护私权、维护公益的目标追求。
公开透明是一种督促
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推动了力度更大的检务公开,这一推动将督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高标准完成检察工作、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首先,它是检察工作的助力。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受损公益。由于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导致有的检察建议书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和及时回复。对于这些检察建议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报纸等平台予以及时公开,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这一公开可以对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造成压力,促使其尽快回复和落实检察建议,从而实现依法维护公益的目的。
其次,它是检察工作的协力。在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指导下,检务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行政机关、其他公权力机关提高法律意识,从而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通过公开检察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书、影响社会治理或群众安全感的典型类案情况等内容,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使行政机关明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是“找茬”,而是合力解决问题,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等机关知晓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作用,从而能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
再次,它是检察工作的推力。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提前预防。关于典型类案的情况公开,有利于发现特定时期某类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变化,这些变化所呈现出的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可以为下一步相关检察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使检察机关走到问题前面,及时预警,采取措施提前预防。而针对其中所呈现出的案发地区、部门管理上的漏洞等问题,也能起到很好的提前警示和建议的作用。比如,最高检公布的一系列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案发地区及其他地区具有相似情形的行政机关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如内蒙古草原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的公布促进了草原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提升等。
公开透明是一剂良药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捕诉一体化、不起诉权的扩大适用等一系列机制制度改革,使得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自由裁量权幅度都有所加大,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风险相应增加。在此背景下,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就是一剂防腐的良药,兼具治疗与预防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的疗效,而且成本低、效果好、操作简单。“良药苦口利于病”,检务公开首先带来的是对于检察权是否依法行使、检察工作质量及检察人员办案能力的全方位监测。这样的全方位监测,从更长时间的影响来看,将反过来促使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杜绝权力滥用、司法腐败,推动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实现客观公正的法律监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维护。
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可为检察机关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影响深远的法律监督创新方法。比如,公开民事抗诉、行政抗诉中在司法理念方面有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可实现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
综上,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对于检察文化弘扬、检察制度完善、检察工作推进、检察业务优化、司法腐败预防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切的前提和关键是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必须落到实处、加以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所形成和产生的检务信息,依照法理应当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维护等不适宜公开的信息除外。在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指导下,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检务公开的程度,扩大检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深度:一是扩大公开信息的范围,新增检察业务统计数据、典型类案等内容;二是实行定期公开与随机公开相结合,针对办案业务统计数据等常态化和确定的信息,可按季度发布,针对典型类案或社会重点关注案件办理情况等随机性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尽快随机发布;三是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应在全国检察系统内贯彻落实,从最高检到地方各级检察院,均遵照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随着公开透明的检察理念在全国的检察系统贯彻落实,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检察事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
(作者为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