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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下“案-件比”优化方式

原标题: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下“案-件比”优化方式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标志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案-件比”质效评价体系直接关系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水平和效率的切身感受,笔者提出控制和优化的具体路径,以期对该项工作有所裨益。

更新办案理念,切实履行检察审前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要想充分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意味着检察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正确、充分履职,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与其他司法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履行好主导责任,对标《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最大程度地减少案件“往复”。要主动提升素质、能力,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更高的要求,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以能力提升促进办案质量提高。

聚焦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延期和退补的适用。在“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下,严格规范延期和退补的适用显得尤为必要。要避免延期与退补工作的随意性,坚决杜绝程序空转。要着重在退补提纲的制作上下功夫,详细列出补充侦查的方向、理由、具体取证要求以及法律依据,确保其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要对标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时明确补充侦查目的、强化补充侦查提纲说理性,利用好补充侦查模板和不捕案件继续侦查模板,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要注重跟踪与引导,强化与侦查人员的沟通交流,努力形成共识,并随时动态跟踪监督,确保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和质量,尽可能避免二次退查。

合理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办案机制整体合力。依托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有利于增强检察官诉讼全局观念,整体质量意识,有利于强化检察官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养成“精密司法”的办案习惯,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程序倒流。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取证意见后,在后期诉讼程序中,可以有效监督公安机关是否落实,在整个诉讼阶段对侦查活动具有足够的约束力,能有效提升引导侦查取证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

要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履行审前主导责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具有“控辩协商、化解矛盾、诉讼便捷高效”的特点,是减少被告人上诉,控制“案-件比”的有效措施。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主导认罪认罚协商。同时,要积极征求被害人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关系修复。要着力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精准度。加大与法院的沟通力度,达成精准量刑共识,统一量刑尺度,推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和规范化。

加强分类指导,通过释法说理进行源头防控。“案–件比”从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角度出发,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司法办案理念,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工作落实中强化释法说理,力争做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要提高沟通协调、释法说理能力,既要讲明自己的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又要充分考量侦查人员的工作任务、压力承受能力,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办理结果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要加强文书说理分析能力。对于不捕、不诉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应以提高《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说理分析能力为重点,有效减少对相关决定的复议、复核和申诉的数量。要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寓法于情、融法于理,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单位: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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