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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厅局以上职务犯罪减刑案须报最高检

原标题:原厅局以上职务犯罪减刑案须报最高检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一些“减假暂”活动中的司法腐败行为,大多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密切相关。在相关实践中,如何防止在办理相关“减假暂”案件中发生“灯下黑”问题?昨天,最高检召开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新京报讯昨天,最高检召开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称,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从严把握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昨日,在发布会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深刻汲取相关案件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并持续加强对“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的监督纠正。

涉“减假暂”腐败行为多与徇私舞弊相关

司法实践中,一些“减假暂”活动中的司法腐败行为,大多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密切相关。“查办违法刑罚执行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增强监督刚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反腐败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侯亚辉表示。

侯亚辉透露,下一步,最高检将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案标准,从侦查办案程序、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线索管理、重大案件请示汇报等方面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侦查办案工作。

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如何防止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发生“灯下黑”问题?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表示,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上线运行后,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要求从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用印等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系统在网上操作,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全程留痕。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刘福谦表示,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假暂”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违法行为。对在“减假暂”案件中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后不予报告、不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检察人员责任,确保监督到位。

加强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发布会上表示,从减刑假释制度设计来看,均属于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李静表示,假释有利于督促罪犯规范自己的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逐步度过缓冲期和过渡期,逐步养成遵纪守法行为习惯,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李静解释称,包括对假释制度认识不够,出现问题后责任倒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太明确,办案人员担心假释罪犯假释期间再犯罪被追责,而不愿办理假释;假释条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等。

她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加强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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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履职不到位严肃依法问责

“查办违法刑罚执行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增强监督刚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反腐败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

据介绍,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沟通,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

侯亚辉称,2018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理典型案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发布会上,侯亚辉坦言,刑罚执行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司法实践中一些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比如财产刑履行能力认定标准问题等,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不同地区对同类或相似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侯亚辉称,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深刻汲取相关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

下一步将着重加强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点罪犯以及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持续加强对“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的监督纠正。

并且,注重刀刃向内,对监管场所发生重大问题,检察人员履职不到位的,严肃依法问责。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71人。

我国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罪犯减刑比例约20%,假释比例只有1%左右,假释适用率低。

新京报记者王俊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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