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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刑罚变更措施 依法推进假释适用

原标题:司法部: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刑罚变更措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

正义网北京6月3日电(见习记者单鸽)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在罪犯康某某假释监督案中,康某某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对此,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表示:“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拟对康某某提请减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改为提请假释,体现了实践中对司法解释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规定的应用,我们完全赞同。”

减刑、假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从减刑假释制度设计来看,均属于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李静表示,减刑更多的是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一段时间内的悔改情况、改造表现等,依法提出建议,提请法院裁定减去一定刑期;假释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没有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变更,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罪犯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一旦违背法律设定的条件,将被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有利于督促罪犯规范自己的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逐步度过缓冲期和过渡期,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李静表示。

然而在实践中,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减刑和假释适用不平衡。李静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对假释制度认识不够,出现问题后责任倒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太明确,办案人员担心假释罪犯假释期间再犯罪被追责,而不愿办理假释;假释条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等等。”她进一步分析说。

一直以来,司法部都高度重视减刑、假释的统筹适用问题,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多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下一步,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加强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顺畅假释案件办理和假释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两种刑罚变更措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发挥好假释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李静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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