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评丨黎某隐瞒疫情回国被逮捕的警示意义
6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京检在线”发布消息称,6月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黎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
黎某从美国乘坐国航班机于3月13日抵达北京,当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与其密切接触者60余人被隔离。在美国期间,她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当地医院对其进行了核酸检测,但在核酸检测结果未出时,黎某和丈夫携幼子从美国启程回国。为顺利登机,她在出发前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登机后,她未主动如实申报发热等不适症状,未如实回答乘务人员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询问。3月16日,黎某丈夫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作为“害人害己”的典型,黎某多次被疫情防控部门在通报中提及,并通过新闻报道为公众熟知。回国后的她,很快被顺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如今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表明针对其犯罪的追诉正在进一步推进。她将为自己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接下来的法律程序会给出答案。
近年来,检察机关努力降低逮捕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在这样一种大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对黎某批准逮捕,从程序上对其作出强烈否定评价,值得关注。
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相比,逮捕最为严厉,适用于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公安机关提请的批准逮捕申请,检察机关在对案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这其中的审查因素,既有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本案中,黎某隐瞒病情不报,发生在国内防控形势最为紧张时期,其动机之恶劣、后果之严重,自在严惩之列。如果对她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害发生?其一系列不诚实行为,让办案机关有理由对此作出否定回答。这样看,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是对其隐瞒不报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她因失信付出的代价。(文丨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