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李泽厚回应著作版权纠纷:无经济方面诉求,打的就是名誉权
5月29日发布的《李泽厚特别声明》及“补充声明”掀起的文坛“讼案”,仍在持续发酵。5月30日,声明发出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刘悦笛再次联系澎湃新闻就此事发声,并撰文“公开李泽厚与三民书局的合同并做一点法律与情理的解析”。他还出具了北京时间今天凌晨两点多,李泽厚从美国发来的三张合同照片。
在这份的最新声明中,刘悦笛开宗明义,认为李泽厚先生“声明从未出版《美的哲学》一书”,其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来解决,但问题的关键之一,“还在于李泽厚与三民书局之间的合同究竟如何约定。”在最新展示的合同照片中,李泽厚(让与人)和三民书局(受让人)在《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约定一节:“本约签订后,本著作物之名称或内容有修改之必要时,让与人应无偿修改或经让与人同意后,受让人进行修改,印制新版时,受让人得请让与人有偿修改之。”这句竖排版的条约,被李泽厚用红色水笔特为描红强调。
刘悦笛介绍说根据向知识产权专业资深律师进行咨询后的意见,三民书局修改书的名称及其内容,必须经过李泽厚的同意(请注意:在合同附件当中“李泽厚论著集”之第九册名为《美学论集》)。“而且,在印制新版时的内容修改,也一定要经过李泽厚的同意。从贵州人民出版社这次的出版情况来看,起码修改了整个书名为《美的哲学》,这显然没有得到李泽厚的允许,内容方面的修改目前还不清楚。”
就此,刘悦笛转述李泽厚的最新表态,
“不是版权问题,是名誉权的问题,我从来不会出《美的哲学》这样的书,三民(书局)当年也并没出。”
他解释说,“李泽厚对这套书并无任何经济方面的诉求,正如他反复强调,‘
我打的就是名誉权
’,而‘财产权已全部转让’,但是他希望出版方停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出版方应停止发行并销毁库存),以《美的哲学》为名这样的书他一辈子都不会出。”
5月29日,李泽厚发表的声明。
从法律角度说,李泽厚向三民书局转让的仅仅是著作权当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没有转让,当然就理论而言,这些人身权益也是不能转让的。因此,相关资深律师认定,这次对作品名称的修改(从《美学论集》改为《美的哲学)),不但侵犯了修改权,同时,也侵犯了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法律问题,自当依据法律解决。刘悦笛此次连线澎湃新闻,再次强调了之前接受独家采访时申明的观点:在“合法”之外,做事讲求“情理合一”的中国人,面对诸事跟还要“合情合理”地来加以解决。他认为根据李泽厚新近发来的合同照片,可以基本从法律上确定,修改权并没有得以转让,“出版方如此为之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亦不‘合情’。”最后,他还透露了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细节,李泽厚本人也是日前早上收到友人“恭贺出版”的信时,才第一次得知竟有此事。
责任编辑:田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