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广州南沙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宣判 检察机关提出"从业禁止令"建议获采纳

原标题:广州南沙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宣判检察机关提出"从业禁止令"建议获采纳

正义网广州5月29日电(记者钟亚雅通讯员王利飞)“被告人刘某使用违法手段获取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在获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亲手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5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剑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刘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区法院院长严剑飞担任审判长。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20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内从事弹簧垫机械设计、生产、制造职业。

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入职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柔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自2015年12月开始,刘某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及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内部计算机系统超越职权查看并下载BOX弹簧垫生产机的部分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并与他人合谋成立A公司。2017年5月离职后,刘某以获取的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为基础,生产制造出同类产品“610”弹簧垫生产机。之后,刘某利用在联柔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向联柔公司原2家客户销售共计10台“610”弹簧垫生产机,取得货款共计人民币835万元。2018年7月,联柔公司发现被侵犯商业秘密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联柔公司的BOX弹簧垫生产机与A公司的“610”弹簧垫生产机六个核心部件的图纸技术信息总体对比结果为实质相似。经审计,认定被告人刘某的上述行为造成联柔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为人民币约400万余元。

引导侦查与自行侦查双轨并行,夯实证据链条

在审查起诉期间,该案主办检察官检察长赵剑针对被告人先供后翻及现有侦查取证存在的不足,赴市公安局预审大队展开专题检侦工作会议,就该案涉及的机器原理、工程结构等问题,当面听取鉴定专家的意见。结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标准,精准提出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详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和补充原因,及时引导侦查人员全面规范取证。另一方面,对存在明显程序瑕疵而导致侦辩争议的鉴定事项,重新委托鉴定;针对本案中缺少损失数额审计报告,要求侦查机关对本案进行司法审计,并对部分事项自行补充鉴定;针对被告人刘某以“正常翻阅、反向设计”等借口,对其获取商业秘密实行行为的多重辩解,检察机关则通过科技手段重塑其违规登陆窃密轨迹、展开鉴定意见论证等自行侦查方式,收集充分理据予以驳斥,进一步夯实证据链条。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失,是司法实务难题。本案的损失认定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法定刑,也涉及到对被害单位利益的保护。办案组认真对照已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将A公司销售10台侵权产品作为被害单位减少的销售量,结合鉴定意见计算出被害单位平均利润率对损失进行量化认定。另一方面,办案组对全国范围内已公布、已生效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例进行案例检索,确定相关损失认定的原则。最终,检察机关提出的损失量化认定方式及精准量刑建议,得到了法院、被告人和原告方的一致认可,获法庭全盘采纳。

诉前会议与庭前会议讨论沟通,减少分歧促和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促使侦、诉、辩三方对焦点问题进行沟通,减少各方分歧,赵剑先行主持召开诉前会议,控辩双方就是否启动排非程序、如何认定损失、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等问题展开讨论,就部分问题达成共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办案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区法院进行庭前会议,公诉人阐释控辩双方争议,对举证提纲、鉴定人员和证人出庭等程序问题发表意见,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同时对被告人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其在证据面前放弃无罪辩解,主动悔罪、认罪认罚,也促使被害单位放弃高额赔偿及不当诉求,督促被告人家属积极履行赔偿协议,最终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进一步修复社会关系。

从业禁止与风险告知环环相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效应

该案是南沙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针对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对诚信营商环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为更有针对性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践行涉民营企业靶向服务理念,决定对被告人提出“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生产、制造职业,期限为三年”的从业禁止建议,这也是南沙区首份知识产权类犯罪从业禁止建议,获区法院采纳,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示范。另外,针对该企业暴露的刑事风险和实际性普法诉求,办案组主动到企业开展座谈会,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环节薄弱点,现场送达《企业刑事风险预警告知书》《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堵塞监管漏洞。同时,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有效消除该案产生的不良影响,帮助员工筑牢思想防线,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相关阅读:
我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度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省民宗委认真做好参加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