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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原标题:(两会受权发布)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0年5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到5月25日12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506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17件,代表联名提出的489件。在这些议案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99件,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196件、修改法律的297件、解释法律的2件、就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的4件,有关监督方面的7件。

今年的大会是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的背景下召开的。代表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结合在各条战线、各自岗位上参与疫情防控斗争的实践,针对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依法提出相关议案122件,占代表议案总数的24%。主要有:围绕加快构建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提出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加大对瞒报传染病、妨碍防疫工作以及非法猎杀、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以及制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围绕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出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慈善法,制定社会救助法以及战略物资储备、行政征用、信息公开、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围绕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代表议案关注较多的还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完善民生领域立法,提出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制定法律援助法、学前教育法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和职能立法,提出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三是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长江保护法、湿地环境保护法、国家公园法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环境保护教育、黄河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四是完善社会治理领域立法,提出修改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制定社会信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公共安全检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五是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技创新方面的立法,提出修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等,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数据安全法、电信法以及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自由贸易港等方面的法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128件,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33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9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87件,外事委员会审议2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93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4件,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48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坚持立法与改革精准衔接,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国家重大决策、重大战略顺利实施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审议代表议案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和相关专项立法工作计划结合起来,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意见建议,做好有关法律案的牵头起草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快构建和完善疫情防控、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三、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加强同提出议案的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坚持和完善代表参与立法起草、论证、审议、评估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机制,重要法律草案印发全体代表征求意见,专业性强的法律草案印发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代表征求意见,更好发挥代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秘书处

2020年5月27日

(本文来自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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