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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九厅厅长谈低龄犯罪:刑罚难治百病 需综合施策

原标题:最高检第九厅厅长谈低龄犯罪:刑罚难治百病需综合施策

最高检第九厅厅长谈低龄犯罪:刑罚难治百病 需综合施策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都伴随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处遇措施,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

谈未成年人犯罪

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需综合施策

新京报: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哪些特点?

史卫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总体趋稳向好,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整体平稳。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如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反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上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新京报:对于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不少声音提出应降低刑责年龄,你怎么看待这一观点?

史卫忠:刑法虽然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规定了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却因为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随着每一个个案的曝光,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热议话题。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下一步,进一步研究在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处置机制和有效教育矫治措施。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从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看,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供司法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操作性不强、适用率不高等问题,四川、上海、江苏、河南、北京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了临界预防、分级处遇等工作机制,取得较好效果。

所谓临界预防,一般是指对于“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及早干预、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犯罪或者再犯。分级处遇,一般是指针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涉案轻重程度、性质、情节等,采取不同的预防、帮教、监管措施。

在认真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分级干预制度。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各地检察机关探索经验的指导总结,将成熟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当务之急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切实推动发挥专门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的作用,同时,积极推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谈家暴未成年人

强调特殊优先保护坚持“零容忍”

新京报:近期出现的家暴儿童等案件备受关注,检察机关办理的家暴案件有何特点?由于儿童缺乏告发能力,检察机关如何及早发现介入?

史卫忠: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遗弃留守儿童问题在有些地区较为突出,贩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我们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儿童不是“私人物品”,即使亲生父母也无权遗弃、贩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惩治。

对于虐待这类多发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我们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证受害未成年人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是最终目的。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绝不能“就案办案、判决了事”。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工作机制,努力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孩子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原生家庭对孩子的重要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监护情况,我们会进行评估,认为不必要剥夺监护权的,进行亲职教育和亲子关系修复工作,尽量改善原生家庭环境,改善亲子关系。

目前,四川、重庆等多地检察机关推行家庭教育指导(亲职教育)制度,对办案中发现监护人监护不当的情况,要求监护人完成由检察官、司法社工、心理咨询专家、教育学专家联合为其家庭定制的教育课程,增进亲子沟通,弥补家庭裂痕,为未成年人重塑温馨健康成长环境。

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尤其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案件难发现、更难预防问题,各地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

新京报: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或虐待未成年人时,检察机关如何介入?

史卫忠: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性侵害、出卖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行为,我们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形成有效打击震慑。并积极开展监护侵害与缺失的监督,对于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及时启动撤销其监护监护人资格,保障未成年人得以妥善的监护照料。

重要的是,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情感抚慰、经济救助、生活安置等方面的关爱救助和服务帮助,最大限度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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