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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欺诈发行最高应判无期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欺诈发行最高应判无期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欺诈发行最高应判无期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实施方案,注册制改革再次迈出坚实步伐。与此同时,近期,国务院金融委会议在一个月内接连三次强调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

新京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在本次两会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王建军连续三年提交的议案都和加快修改刑法打击欺诈发行相关。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否则将影响改革成效、改革进程。”王建军说。他表示,“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

目前刑法上,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以集资诈骗罪为参照,根据201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欺诈发行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后者被刑法归入“金融诈骗罪”章节,且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从具体案例来看,2016年,商丘市中院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涉及的集资额为1.9亿元,造成517名集资参与人未兑付资金9千余万元。相比之下,万福生科欺诈发行的募集资金达4.25亿元,涉及2.7万户投资者,主要责任人仅被判刑3年6个月;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募集资金达2.57亿元,涉及2.4万户投资者,主要责任人的刑期也只有3年。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已成为各方共识。2019年,曾经的白马股康德新和康美药业先后被查出涉嫌巨额财务造假;2020年4月,瑞幸咖啡被曝涉嫌虚增销售收入,市场一片哗然,投资者反映强烈。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25次、第26次和第28次会议连续对资本市场工作提出要求,反复强调要坚决打击各种欺诈和造假行为,对造假的公司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刑事追责作为严惩重罚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应需而变、应势而变,发挥更大作用。

王建军表示,更重要的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迫切需要加大刑法制度供给。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对便利企业融资,提升市场活跃度大有裨益,但如果对欺诈发行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该类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影响改革成效,阻碍改革进程,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另一方面,新证券法全面完善了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确立“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刑罚过轻的问题更加突出,短板亟待补齐。此外,新证券法还拓宽了证券品种范围,也需要刑法予以配套完善。

有鉴于此,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全面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责任追究体系,为全面实施注册制保驾护航。

与此同时,现行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相关规定,王建军认为存在四个问题:一是该罪的归类不够准确。二是该罪的刑期设置过低。三是该罪的规制范围偏窄。四是建议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刑事打击力度。

对此,王建军建议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改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罪”。同时,增加两档刑期,对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王建军对于该条的建议还包括:强化对“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单列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提高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完善条文表述,将“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改为“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发行文件”,与新证券法保持衔接。

新京报记者张姝欣编辑徐超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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