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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弥补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缺陷 完善隐私权保护

原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弥补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缺陷完善隐私权保护

每经记者李可愚每经编辑陈星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首次出现的人格权编吸引了全社会目光。人格权独立成编,无疑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指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与其他分编不同,人格权编没有单行法作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创新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指出,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足够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要加强人格权保护,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人格权”。对此,草案作出详细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相较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的规定,草案作出了更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以肖像权为例,草案明确了“肖像”定义,即“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同时,草案专门用了一章共六条的篇幅规定了如何保护肖像权。

例如,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深度伪造”“AI换脸”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在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各项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比如说,近年来,宾馆、酒店房间被他人私装摄像头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保护这些场所的个人隐私权?

对此,草案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中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草案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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