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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精准"密码

原标题:解密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精准"密码

“检察院这么快就解决了我的问题,现在企业已经做好了复工的准备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收到了一家建筑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原来,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使得该企业被银行冻结的1300万元合法资金得以解冻,企业复工面临的难题迎刃而解。该案件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受到公众普遍点赞。

从案例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司法公正紧密相连。2019年,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民事检察工作迎来了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新时代如何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最高检党组明确“点题”——树立精准监督理念,补强民事检察短板,做强民事检察工作。

明确概念,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

“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诚如最高检领导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接受采访时指出。

“精准监督体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也是对以往民事检察工作中粗放办案方式的一种革新。”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看来,在强劲的司法需求推动下,民事检察的制度内涵不断丰富,无论是监督对象和范围,还是监督手段和方式,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具体的监督需求面前,检察机关必须选择最佳的监督路径,在方法与目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实现匹配和平衡,这就是最高检提出的“精准监督”问题。

“做好新时期民事检察工作,需要牢固树立民事检察‘五大理念’,找准法治格局中的监督定位,清楚认识民事检察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功能,特别是要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诉讼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通过精准监督实现强化监督。”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说。

“精准监督应当坚持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相结合。”冯小光解释说,对于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错误,但实体判决结果正确或者相对公正的,一般不宜进行监督;对于终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一般不宜进行监督;要适当偏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以能否实现监督的目的来判断,其着眼点不应局限于个案公正,而应立足于整体法律价值的实现;要适当兼顾判决作出时的司法政策以及相关司法政策出台的社会背景,切忌机械监督、就案办案;要适当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但在比例分配方面稍有不当的案件,一般不宜进行监督。

“应当注意,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强调办理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旨在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力,有效树立监督权威。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均应予以监督,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和底线。”冯小光补充道。

精准审查,让每一个监督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办案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只有案件质量有保障,检察监督工作才能得到被监督者的信服和认可。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监督意见,结果可能会动摇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必须慎之又慎,让每一个监督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说,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必须坚持“精准监督”思维,秉持工匠精神,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做到“该监督的一个不放过,不该监督的一个不凑数”。

如何加强“精准审查”?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肖正磊给记者划出重点——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证明标准,注重通过组织当事人听证、调查核实等方式,准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注重借助“外脑”,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大数据分析等方式,为检察官办理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2019年5月的一天,江苏省检察院会议室气氛紧张、讨论热烈。该院就四件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召开院外专家论证会。

“借助外脑‘开门办案’,不但可以帮助检察机关进一步厘清案情法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实现检察机关与其他行业、学界与实务界之间的良性交流和互动,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参加论证会时表示。

谈及借助“外脑”,主持召开过多次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先琼深有感触:“专家参与案件讨论既是对我们检察办案工作的支持,也是一个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的过程,有利于补强我们检察人员对某些专业性知识相对欠缺的短板。”

2019年9月9日,最高检举行首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对吉林省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监督案进行听证,并邀请了两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同样取得了良好效果。

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顶层设计,借助“外脑”办案在检察机关逐步推开,也愈来愈多地被运用到民事检察工作中。经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这个“检察智库”作用凸显,一批批疑难复杂民事监督案件得到了专家学者的专业指导,对提升检察监督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精准处理,根据案件类型准确选择监督方式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对此,汤维建认为,监督方式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呈现给监督对象及社会公众的、承载着监督结论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方式精准是彰显精准监督要求的最直观标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蔡虹认为,多元化监督格局中的每一“元”各自的功能有所不同,表现为各有优势和局限,之所以多元就是为了实现功能互补。例如,抗诉是针对生效裁判错误而启动,具有“有抗必审”的刚性优势。而检察建议特别适合对诉讼过程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方便、灵活并可及时阻断违法,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

“每种监督方式都有其适用范围和特点。应当根据生效裁判的性质和监督内容,来选择适用合适的监督方式,以体现监督的精准性。”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滕艳军指出,如果生效裁判仅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这类案件由同级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如果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则更适宜提请上级检察院采用抗诉方式进行监督。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致力于把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均做到刚性、做成刚性,这是实现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重要保障。此外,还应当注重从普通个案中发现和总结可能影响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与政策导向的问题,进而把案件办成典型案件,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吕洪涛强调。

做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成效初显

在精准监督理念的指引下,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共提出民事抗诉49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800余件。其中,最高检着重加强对适用法律错误的重大典型案件提出抗诉,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8件。

在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方面,各地积极完善审判人员深层次违法行为线索发现机制,努力探索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结合。2019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就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共提出检察建议14000余件,法院同期采纳检察建议11500余件。

在强化民事执行监督方面,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也有不俗表现。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督促法院针对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反向审视立案、审判环节中有无源头性违法问题,实现了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预防、纠错机制的良性互动。2019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就执行监督共提出检察建议18500余件,法院同期采纳检察建议15000余件。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的重要抓手。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一直关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他表示,无论检察机关何时发现、以什么方式发现虚假诉讼,均应当立案审查并依法监督。据了解,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持续对虚假诉讼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江苏、浙江、湖北、山东、重庆、江西等地陆续开展了全省范围的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5月,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对2017年以来全国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5455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进行总结分析,筛选出涉及骗取支付令执行、骗取调解书、公证执行、劳动仲裁执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5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该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首批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引发热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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