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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设立前科消灭制度,要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

原标题:朱征夫委员:设立前科消灭制度,要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

朱征夫委员:设立前科消灭制度,要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5月24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谢文英)“前科对已改过自新的人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也是一种刑罚过剩。”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该制度强化了犯罪的非刑罚制裁力度,与累犯制度共同体现了再犯预防的价值追求,从预防犯罪角度来看具有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制度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弊端。”朱征夫委员说,前科给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带来的是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使其进一步被孤立和边缘化,极易使其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朱征夫委员说,随着危险驾驶罪等轻罪范围的扩大,受前科报告制度影响的个体和家庭迅速增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就显得极有必要。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经过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从而不再对其所具有的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朱征夫委员解释说,我国目前仅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仅对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开放查询。

朱征夫委员表示,前科消灭要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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