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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进委员:加快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立法适用范围

原标题:朱晓进委员:加快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立法适用范围

正义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闫昭)“近年出台的‘黑名单’、‘红名单’公示等管理办法,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信用信息边界不清、处理不当,导致‘失能’和‘失信’混淆。”在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看来,社会信用建设要明确责任,打破信息孤岛,“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做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

除了社会信用信息涉及边界不够清晰之外,朱晓进委员认为,当前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还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政策文件较多,缺少强制性共享的立法支撑。目前,各类信息归集、系统管理、信用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高达300多项,但各部门和各行业信用数据重复建设和技术标准不统一,亟待国家和省级层面立法来强制共享。而且,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难以打破。由于资源整合机制的缺失,出现了政府对信息化投入越多,部门壁垒越森严,信息共享越困难的怪圈。另外,公共信用信息的精准性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为此,朱晓进委员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立法的适用边界和调整范围。建议对已出台的相关条规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所涉及的重要概念和内容,就公共和市场信用信息内涵与边界、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责任、信用信息主体使用和惩戒的权限等进行厘定。

二是要加强顶层设计,有序消除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应先在省级层面打通政务资源大数据平台、政府服务“一张网”,明确信息汇聚扎口单位,按需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三是要加大保护力度,守住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底线。首先要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对身份、地址、通讯等数据项目作脱敏处理。明确信息查询的权限、程序,完善查询登记制度,健全审查和纠错机制。对于法人权益信息,要进一步明确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范围和界限,慎重对列入黑名单的法人企业进行惩戒;再次是保护信息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四是要培养社会信用建设队伍,营造成果应用的健康氛围。加强社会信用体系队伍的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道德素养,明确对因工作失误泄漏个人隐私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斩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收集、转卖的黑色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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