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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

原标题:民法典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

以“法典”命名,表明凡是纳入民法典的规则,都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以“民”命名,说明民法典把人民愿望置于首位,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诉求。此次民法典草案亮点很多,最大的亮点就是为民立法、以民为本,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逐渐加强。今天,我们之所以要颁行民法典,是因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提高,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保障人民更加广泛的民事权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则各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构成,既确认了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利,明确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又保护个人能够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

民法典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格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民法典对私权的充分保障,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均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为避免列举权利不完整,并为未来社会发展不断创设的新的人格权益提供保护,人格权编还确认了对人格权益保护的兜底条款。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专门在隐私权部分规定了此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并明确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这些规则既有力回应了个人隐私遭受侵扰的现实问题,又为保障社会生活安定有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正面确权的基础上,对合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作出了规定。此外,针对网络诽谤、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现象,民法典积极应对,构建了预防与救济一体的制度体系。人格权编中的禁令制度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网络侵权规则对有效规范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实现对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预防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完善财产权制度,强化财产权保护。财产权是人民群众获得美好幸福生活的物质保障,保护财产权就是保障民生。民法典在物权法和合同法等的基础上,采用完善既有规则或增设全新规则的方式实现保障民生的目的。在财产权客体方面,民法典适应大数据的发展,将网络虚拟财产等纳入财产保护的范围。民法典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从而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民法典通过完善征收征用、禁止非法限制个人行为自由等制度,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侵害,使每个人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享受安宁的生活。民法典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表决难,以及维修基金使用难的问题,完善了相关制度。民法典合同编为实现人民群众居住的需求,注重维持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完善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新增加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利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民法典采用租购并举的体系,并辅之以居住权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提供了多层次的制度供给。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制度,对于解决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的一方的居住问题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支撑。为适应农村土地改革的需要,民法典完善了土地经营权制度并与土地“三权”分置相衔接。民法典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以约定的方式设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变动的生效和登记规则,使其融入现有的物权变动规则之内。民法典同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即在约定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取收益。这些财产权利规则的创设或完善共同构成人民群众民生保障的法律基石。

在确认对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各项民事责任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例如,在产品责任制度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保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鉴于高楼抛物行为频频发生,民法典在总结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强化了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有力保护了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现代法治强调“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助推实现公权与私权的良性互动,以私权保障规范公权力行使,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民法典通过充分保障私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治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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