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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仪: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 避免一放了之

原标题:人大代表陈海仪: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避免一放了之

广州日报客户端5月20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被称作“法官妈妈”,她所从事的少年审判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是情、理、法碰撞最为激烈和最为直接的地方,牵动着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几代人的幸福和未来。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我们更要结合自己的工作所长更好地履职。”陈海仪说,今年全国两会,她一如既往地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犯罪发生。

92%犯罪成因与中小学期间心理问题有关

当选人大代表后,陈海仪常常走进广州市大中小学校、基层法院等,宣讲的同时,也多方征求对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犯罪的意见建议,然后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调研,形成两会期间的代表建议。

“近年来,出现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以及手段残忍的个案,引发了是否需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陈海仪说,例如近期发生的大连13岁男孩性侵未遂杀害女孩被收容教养的案件,让收容教养制度进入公众视野。

据了解,目前并没有全国收容教养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涉罪的相关数据。她建议,构建全国未成年人涉罪数据统一平台,在一定范围内共享,有利于全面把握政策调整、法规修订的方向,也有利于理性看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归根结底与其特有的心理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陈海仪说,例如家庭中产生的家暴、冲突、疏忽照顾、离婚、再婚、丧亲、二胎等情形,家庭管教模式当中存在的溺爱、严厉、打骂、要求高、多子女差别对待等,以及创伤性事件(校园意外或欺凌事件、性侵、交通意外等)、学业压力、社交问题等引发未成年人产生各种心因性问题,从而表现出不同的情绪行为。

2015年至2019年,某心理健康发展中心对50万人次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筛查,发现7.09%的学生需要特别关注,其中超过50%有行为情绪问题的学生没有得到关注及有效支援,大约60%被行为情绪困扰的学生,因缺乏渠道,不能得到有效干预。

“广州法院5年对350人次未成年罪犯进行的心理测评中,92%犯罪成因都与其在中小学期间已出现的心理问题存在关联。近六年,56件涉及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中的未成年罪犯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精神疾病。”陈海仪建议,强化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立从学前教育到小学、中学、中职学校、直至大学,涵盖流动未成年人暂住社区、工厂,全方位心理健康体检筛查制度,接续关注重点青少年(主要指未成年人)群体心理状况,及早发现违法犯罪心理不健康苗头,对重点排查对象及其家庭及时提供免费评估疏导帮扶服务,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稳定心理因素。

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增加强制性

已涉罪的低龄青少年的处遇方式,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中一个重点,甚至引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多少,同样存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少年的有效矫治问题,这部分孩子能否转化为无害社会人,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陈海仪表示,针对因低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建议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作为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补充措施,增加责令的法律强制性,避免过去“一放了之”的状况。

具体操作上,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责令工作,与现有的社区矫正部门职能合并,赋予司法矫教与社区矫正同等的法律效力,参照社区矫正法予以实施,对该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居家强制管教、佩带定位检测手环,同时对父母予以责令强制亲职教育。

然后,根据矫治效果,定期进行评估,调整矫教时间,最短责令期到18周岁,可以顺延到25周岁,并根据实际情况延续。矫教人员替代父母进行监管教育评估的费用,可由司法机关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追缴。

在司法矫教期间,如有违反司法矫教规定,可考虑直接提请法院决定是否认定属于必要情形,决定收容教养。或可设定新的替代收容教养的保护处遇措施,对其性质、具体适用对象、条件、期限、年龄下限、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等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

大力培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组织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脉相承的两个方面。”陈海仪表示,当前少年司法和社会保护方面专业性治理体系没有全面构建,存在不配套的情况,不利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一体化工作的开展。

她建议,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均应成立专门独立的机构,如少年司法矫治中心、少年警务、少年检察(未检)、少年法庭(少年法院、少年家事法院)、专门学校(工读学校)、少年监狱等,给予人员、经费、编制等支持。

“关注社区、帮教的社会组织多,但是青少年预防犯罪矫治方向的社会组织偏少,而这个领域又非常专业。”陈海仪建议,大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如司法行政部门培育和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团委、妇联培育和发展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让各类青少年(未成年人)社会服务机构助力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陈海仪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从源头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课题,“国家对青少年政策的重视程度,决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和范畴,更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防控成效。”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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