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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访谈 皮剑龙委员谈暴力伤医问题: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

原标题:正义访谈|皮剑龙委员谈暴力伤医问题: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做客正义网谈暴力伤医问题

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

正义访谈 皮剑龙委员谈暴力伤医问题: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

皮剑龙委员

医护人员避险权、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入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5月20日在做客正义网“2020全国两会访谈”时,频繁提到的法治“关键词”。针对备受舆论关注的暴力伤医问题,他建议,加快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同时在急诊室、医生办公室等地点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以充分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

暴力伤医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民航总医院杀医案、北京朝阳医院伤医事件、鄂尔多斯五旬男子就医时捅伤医生等恶性案件,曾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这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专门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皮剑龙表示,由于医疗机构缺乏对医护人员进行安全保障的措施,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定程度上使得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只有进行制度化保障才能有效遏制暴力伤医行为。

在皮剑龙看来,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进行专门立法,应明确列举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比如应将殴打、伤害医务人员,侮辱、恐吓、威胁、谩骂医务人员,非法控制医务人员威胁人身安全;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和其他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等情形予以明确规定,违反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违禁物品进入医院。法律还应该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有条件暂停诊疗的权利。”皮剑龙指出,避险权是指个人遇到危险时有采取回避的权利,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就诊人员能得到其他医生及时诊疗的情况下,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暴力伤医,不是医疗纠纷问题,也不属于医患关系范畴,而是暴力犯罪。皮剑龙补充说,保护医院安全秩序,维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需要加大对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从立法到执法都要对该行为坚持从严惩罚。

建议将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入刑

今年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皮剑龙认为,根除吃野味陋习,绝非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解决,建议对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刑罚规制,这对落实《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刑法对打击走私、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明文规定,但是对购买野生动物等交易行为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无具体规定。《决定》出台后,皮剑龙认为,刑法也应适时进行调整,可以考虑将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入刑。

近期,建议将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入刑的呼声不断。针对刑法该如何调整的问题,皮剑龙进一步表示,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可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罪”。

同时,刑法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可修改为“走私珍贵动物、受保护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受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罪”。对此,皮剑龙解释说,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其保护对象仅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受保护野生动物不在其列。有必要将走私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受保护野生动物也作为犯罪处理,从而有效切断境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来源。

“此外,也有必要对非法狩猎罪进行修改。”对于修改原因,他说,当前非法狩猎罪仅处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而非全部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为更好保护野生动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宣布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要同步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与刑法修正工作。”皮剑龙认为,应将刑法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的修正工作与之同步开展,从而使各项法律之间互相协调统一。

积极、稳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5月11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扎紧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篱笆”。

皮剑龙也注意到了这一进展。他评价说,自正式实施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效显著,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需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以积极、稳妥、务实的态度推进这项制度的健康发展。

不过,皮剑龙坦言,实践中仍有些问题需重点关注,比如对认罪认罚案件如何进行实质审查、量刑建议配套制度如何逐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角色定位等,这些尚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办法》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有关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这反映出检察机关对程序审查的重视,注重防止程序失范影响实体公正。”不仅是强调程序公正,皮剑龙表示,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各方参与和建议说理等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

在量刑建议问题上,《办法》提到,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基本均衡。

“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问题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明确常见罪名、常见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以及附加刑的适用,形成规范化制度文件,逐步尝试对非常见罪名及重罪罪名的精准量刑,以期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地域的平衡性。”皮剑龙建议,同时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比如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案机关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或是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的案件等,检察官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对于那些明显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即使被追诉人认罪也不宜进行认定。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观察,皮剑龙说,应当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这有利于缓解犯罪嫌疑人独自面对办案机关的心理压力,帮助被追诉人正确认识到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保障被追诉人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保障辩护律师在整个认罪认罚程序中各个阶段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保证辩护律师能够顺利行使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

此外,他建议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使值班律师在充分了解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为被追诉人提供程序解读,利用专业技能、技巧就量刑问题与控方进行协商,最大程度地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监督见证和量刑协商功能。

(本报北京5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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