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年“面条鲜”之争出结果:加加胜诉,清香园不正当竞争
“吃面就用‘面条鲜’”,作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的代表产品,“面条鲜”红极一时。而近几年,“面条鲜”实际上一直面临着知识产权纠纷。
新京报记者获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时显示,加加食品与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清香园”)的“面条鲜”之争位列其中。此案耗时4年,经3次庭审,湖南省高院最终认定,四川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面条鲜”之争
“面条鲜”酱油是加加食品2009年推出的一款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热捧,销售区域遍及全国。而在2012年,四川清香园也开发了一款中坝“面条鲜”酱油,产品在包装、标签上均突出使用了“面条鲜”文字,并于当年11月上市,主要在湖南、四川、贵州等地销售。
加加食品认为,清香园与加加食品存在竞争关系,在酱油包装、标签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侵犯了其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专有使用权。2016年,加加食品将清香园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四川清香园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面条鲜”系消费者区别不同种类调味品的依据而非区别产品来源的依据,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清香园使用“面条鲜”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加加“面条鲜”酱油产生混淆。据此,二审判令撤销一审判决。
加加食品又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在2019年7月29日公开庭审认为:加加食品2009年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在全国范围内宣传,销量大,市场占有率高,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面条鲜”名称在消费者心中与加加食品的知名商品产生特定联系,具有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的显著特征。四川清香园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与加加“面条鲜”酱油是相同产品,双方均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2019年11月18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20年5月18日,新京报记者就此案致电加加食品,加加食品方面表示,“面条鲜”、“原酿造”和“减盐生抽”是加加食品酱油品类的三大单品,是公司的重要业务构成。“面条鲜”之争最终以加加食品胜出结束,将会推动以“面条鲜”为代表的三大酱油类单品市场销售。
同日,新京报记者按照天眼查联系方式致电四川清香园,接听者称不知此事。新京报记者在各大电商平台搜索四川清香园中坝“面条鲜”发现,已找不到相关产品了。
“知名商品”维权困难
耗时4年的侵权案以加加食品胜诉告终,该案件也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商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参与此次案例的法官认为,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这是一起‘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湖南最高法的庭审结果也是合理的。”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陈若剑表示。
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在食品领域关于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事件层出不穷。2019年10月,北京一家糖果公司生产销售的牛轧糖、话梅糖使用了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轧糖、“大白兔-天山牌”奶油话梅糖近似的包装、装潢,被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早在2009年,聚满仓公司就曾因为其生产“香脆米”与玛氏公司生产的知名品牌“脆香米”名称包装类似,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陈若剑还表示,“知名商品”的维权较为困难。认定知名商品,需要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情况等。“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要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这一般是较为困难的。这类型官司就比较难打,会耗时很长时间。”陈若剑说。
新京报记者刘欢
编辑祝凤岚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