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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需配套建设“养老房”

原标题:新建小区需配套建设“养老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根据意见,我省新建住宅小区需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智慧医疗+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工作室”慢病管理“云”服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

推广“养老服务顾问”

探索志愿服务“时间银行”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

发展多种模式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

加快完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储备建设社区类普惠养老项目,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

将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造提升工程,推进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造,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逐步将其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向居家老年人延伸,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引导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做法。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居家探访服务制度。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鼓励有关院校设置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推进生态养老产业发展

打造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

促进养老服务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

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健康、养生、金融、地产等行业相互融合,推进生态养老产业发展,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

推动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打造融合医疗、照护、康复、养老于一体的中医药医疗养老机构。推动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疗养机构等与中医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康养服务。打造一批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景观、传统健身运动、药膳食疗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旅游基地。

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引导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面向智慧养老需求领域,开发适老化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推广以互联网预约挂号、诊间支付、专家查询、健康知识普及、诊查结果查询和远程医疗为基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

支持养老产品研发生产

鼓励支持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类中涉及养老服务领域的项目。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照护、康复机器人等相关康复设备,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老化日用品、服饰、食品、保健品等产品用品。

重点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

严查欺诈老年人的违法行为

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推动各级各类文化、教育、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社区教育机构等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

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纳入全省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重点目标,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提升老年人消费支付能力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

■力争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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